一人公司债务
2 013年,张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是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丈夫李某经营。2014年,张将其在该科技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来,张和李离婚了2016年,材料公司起诉技术公司张、李偿还贷款和利息,理由是张、李在一人经营期间欠300万元。
法院认为,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债权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债务发生在原股东转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债权人收回债务发生在原股东经营一人公司期间;第二,原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在经营期间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应当对其个人财产在股权转让前未与公司财产混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公司是一个人公司。张某在涉案期间是该科技公司的股东。他未能证明技术公司的财产在所涉交易期间独立于他的个人财产。同时,涉案债务发生在李与张结婚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决定由技术公司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并由李、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判决: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原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原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有配偶,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