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电子病历设备被卡住,医院将赔偿40多万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如果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将赔偿40多万元!(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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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将赔偿40多万元!(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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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将赔偿40多万元!(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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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将赔偿40多万元!(图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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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赔偿40多万元|

作者

|医疗法规集

来源|医疗收藏(身份证:逸发汇001)

简介

牟阳,一个199岁的病人,因“怀孕期间绝经39±1周,阴道分泌物带血11小时,腹痛9小时”而去医院分娩。检查后,胎儿的位置是LOA。他在同一天22: 30被送到产房,被视为正常分娩。第二天0点15分,他发现胎儿的心音变慢了,胎儿的位置继续保持在左枕横位。他被送到手术室进行紧急剖腹产。手术中发现子宫自发性破裂,部分尸体从腹腔中露出。分娩的胎儿是一名经抢救后死于严重窒息的男婴。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两个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然而,司法鉴定机构均认为,在本案中,除了标准化的诊疗记录外,患者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的电子影像记录尤为重要。由于医院无法提供委托鉴定项目所需的完整和充分的鉴定材料,因此无法进行鉴定,因此决定终止鉴定并归还鉴定材料。在庭审期间,医院承认,由于设备原因,患者入院后未能保存产前超声检查的电子图像记录。

法律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管理都趋向信息化。《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使信息化满足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自2009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推动电子病历的普及。因此,电子病历的规范化管理也应该成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电子病历是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生成的能够存储、管理、传输和复制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图像等数字信息的病历。这是病历的记录形式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医院电子病历和其他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的管理然而,由于电子病历本身的特殊性,与传统纸质病历相比,电子病历的录入和存储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电子病历要求更详细、更完整的诊疗过程记录根据《电子病历基本标准(试行)》第19条,非书写数据(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患者应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并应随时阅读和完整填写内容。

以此为例。在产科医疗纠纷中,孕妇的产前检查记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诊疗过程,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材料。传统纸质病历仅基于b超报告表格,但b超报告表格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验证。电子病历的实施使得记录产前超声检查的电子图像成为可能。这也意味着,如果未写入数据(医学图像信息,如CT、磁共振、超声、心电图、音频记录、视频记录等。)从电子病历中丢失,医疗机构可能承担不良法律后果。

此外,应特别注意电子病历的保存期限:门诊(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从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住院电子病历应保存不少于30年。

另一方面,在电子病历的应用中应更加重视信息的安全管理。根据《电子病历基本标准(试行)》和《电子病历应用与管理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识别和识别手段,并应具有相应的权限。操作员负责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医务人员设定审查和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生和见习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由在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通过电子签名进行审核、修改和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进行身份识别,保存所有以前的修改痕迹,标记正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信息同时,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备份,并定期恢复备份数据,以保证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保证原始数据的继承和使用本案医院因设备原因未能保存相关图像数据,违反了《电子病历基本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医院的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损害的责任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谁应对损害负责

原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但已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并提供了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了举证责任。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牟阳及其亲属没有任何影响医院诊疗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患者有影响分娩的迹象。对于医院方面,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找出损坏原因,因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或完整性无法确认。此外,患者入院后产前超声检查的电子影像记录数据未纳入电子病历系统进行备份,违反了卫生部2010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19条和第24条的规定。因此,医院应承担本案医疗损害责任无法认定的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病人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的全部过错责任,并判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6万元以上。(原标题:电子病历:设备卡住,医院赔偿超过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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