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有新的规则,以原来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

为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准确按照规定执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规范纳税人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权利。

《公告》规定,从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和10%税率的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承诺书》作为临时开具机关临时开票机关的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具有原适用税率的发票,以取得临时开票机关。纳税人在办理临时开票时,应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承诺书》为

材料税率

《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此,《公告》的配套解释进一步明确:如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且发票开具时未申报的,纳税人应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如涉及迟缴的,按规定缴纳;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则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已开具发票的,按照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照规定开具红发票后,按照新的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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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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