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霆是广州土豪公司的员工
2年6月24日,016,陈伟霆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辞职申请表上注明辞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
2年7月8日016,公司通知陈伟霆辞职并办理辞职手续。
陈伟霆认为他辞职后至少应该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公司想让他提前离开公司,剥夺他继续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求公司赔偿6000元。
199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都不支持陈伟霆的请求。陈伟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6月24日,我提前一个月申请了辞职。辞职申请表上注明辞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工作期限通常至少应在7月23日终止。在2016年7月23日之前,我仍然有权领取劳动和工资。
2年,公司以我已办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未经我同意,单方面要求我提前离职,剥夺了我继续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终止是非法的。
3,除非雇员和雇主通过协商同意提前或延期或其他法律情况,雇主和雇员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30天通知期。
199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无任何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
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即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弥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
本条及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接到职工辞职通知后30天内同意职工辞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陈伟霆计划于2016年7月31日离职,但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将于2016年7月8日通知陈伟霆离职并办理辞职手续,这是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陈伟霆声称他于2016年6月24日提交了辞职申请,他的工作期限至少要到7月23日才能结束。因此,他认为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他辞职是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不会接受,因为依据不够充分。
二审认为,陈伟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