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指南》中提到保健食品名称的命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一个产品和一个名称。体现了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内容一致。
《指南》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称的应用和评价要求:通用名称应以产品原料名称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内容的规定,如“三七”应规范为“三七”
通用名是以原料的缩写命名的,其缩写不能含糊、误导,也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意思,如灵芝和丹参,也不应缩写为“万灵药”
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统称为
保健食品是多种原料的混合物,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缩写应作为常用名称,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根据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的主次功效、剂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依据。复合产品不得使用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称。
将表示除原材料或原材料缩写以外的产品特性的字符作为类属名称或类属名称部分,并结合原材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为类属名称提供说明和依据,以表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其他特性。例如,灵芝孢子粉可以在破壁过程后以“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不得使用某些维生素作为通用名。
已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如果其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和本指南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遵守本指南的规定。允许在重新定义的产品名称后面的括号中标记原始产品名称,并使用它直到下一个有效期结束。在
保健食品中,如果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的物质基础由于特殊的纯化和提取过程(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而发生改变。),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例如,“大豆异黄酮”不应以“大豆”命名
营养补充品应以所有维生素或矿物质及其他营养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的某些维生素或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同一公式和名称一次。《
指南》还规定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称的应用和评价要求:如果属性名称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属性名称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命名。如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为常用口服药物剂型,应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称命名。
此外,同一配方、同一名称的申报和评价要求是: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要用相同的名字注册或归档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签的申报和评价要求是:标签的必要特征应有充分的依据如果需要标注来区分必要的特征,属性名称后面应跟着括号规格标注。如果在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以标记相应的味道。如果使用多种风味,在选择产品名称的风味时,只能选择与其中一种主要风味相对应的风味,如××品牌××切片(菠萝风味)对于营养补充产品,如果标记了特定群体(如年龄组),则应与适当的群体保持一致,但不应标记与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品牌xx片剂(7-10岁)。
文字/本报记者林地图/远景中国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规定,保健食品的品牌名称和通用名不得含有以下
。假的、夸张的或绝对的词
。粗俗或封建迷信的词语
。表达或暗示疾病预防,单词
表示治疗功能,
表示地名,
表示人名,
表示特定人群,
表示人体组织,
表示细胞等。与产品特性、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词语无关,
代表当地方言,
代表保健功能名称,
代表与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其他误导性词语(近似、谐音、暗示、相似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