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综合保税区的高水平开放和优质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推进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并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年,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经当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中央直属海关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后,可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合保税区内
家企业确有必要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率先建立了保税区综合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与海关建立了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2。综合保税区备案完成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区内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试点企业适用以下税收政策: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根据进口自用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每年平均分配。每年年末,本年度暂免进口关税按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售比例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税收政策。对于内部销售的比例,附加税按照外部海关监管区域的比例执行。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下列购买的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地区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地区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地区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加工保税货物
销售的下列货物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国内区域以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销售无退税功能的货物;
3。销售给试点地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销售上述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的试点企业,在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应当根据保税货物的状况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并按照规定偿还递延税款利息。
销售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未加工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销售的下列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相应电子数据,并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
1。货物出境出口;
2。销售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
3。销售给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的货物
出口未加工保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现行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法律法规。
4、加工贸易货物销往区外试点企业,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向试点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5、税务和海关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信息交流对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应将出口报关单通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税务机关。
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以上公告所列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根据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年8月8日019
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释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的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推进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并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本政策,《公告》现解释如下:
1年,《公告》颁布的背景。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综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增强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年《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备案管理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地方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中央直属海关可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后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要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合作。
1是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实际需要。
2是由当地市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的综合保税区行政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试点项目。
3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与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衔接的合作工作机制。第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试点政策内容
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照上一次试点期间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授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为内销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外购买的货物可以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通过加工贸易从区外购买的货物将继续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3是继续对试点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保税政策;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含有保税货物,或者在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的,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应当按照保税货物的状况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偿还延期纳税利息;试点企业在试点地区向非试点企业采购货物,进口货物比照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地区企业之间销售未加工保税货物不征税,买方将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4是为试点企业在货物实际出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加工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退税。
5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暂免进口税根据进口自用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每年平均分配。每年年末,本年度暂免进口关税按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售比例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税收政策。对于内部销售的比例,附加税按照区外税收政策执行。
其他内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特殊海关地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上公告所列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根据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3、执行时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