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降低存款比例或延期支付。

(记者苗)记者从成都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通知》,成都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规定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因疫情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等群体的公积金政策。据悉,相关政策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为企业

为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的疫情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细则》均明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其中,“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指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开工的企业,或因供应链价格、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经营成本明显增加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困难企业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根据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际工资5%的水平选择1%至4%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差别化存款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降低存款比例后,继续保持存款比例的差别化。暂时无力缴存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减收比例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申请降低比例或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继续正常缴费,企业应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确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缴存地服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恢复缴纳,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逾期标准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当期实际工资的1%。确需继续延期支付的,应当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缴存地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为职工

为企业职工因疫情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权利不受影响

根据《细则》,对于因疫情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贷款权利不受影响其中,“疫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在疫情期间,受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或缓缴期的影响,因企业原因未能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即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月完成还款,在疫情期、延期还款期或疫情期和延期还款期结束后仍未及时还款,员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会被视为还款中断,并享有与连续还款的员工相同的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缓缴期内申请贷款,按缓缴前一个月的存款基数确定收入,并根据申请时间确定时间系数在

疫情期间,由异地贷款员工提供的《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使用证》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下一个月。

为一线工作人员

为防疫一线工作人员,

为因疫情而失去收入的工作人员

在疫情期间未进行逾期治疗

《细则》明确规定,参加防疫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住院病人、医学观察或患肺炎的病人中有政府分离的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因疫情而暂时失去收入的工人将不会进行逾期治疗,如果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还款,也不会受到罚息

本政策适用的人口包括三类工人——参与防疫和控制的一线工人,包括医疗和护理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和干部以及在政府机关、企业和机构中从事防疫和控制以及保险的工人。由政府住院、医学观察或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由于这一流行病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工人主要包括失去工作且通常不支付工资的企业雇员,以及暂停营业的个体企业和暂时没有收入来源的灵活雇员。

“无逾期处理,无罚息”,包括无逾期记录提交对疫情期间提交的逾期记录进行调整,并退还应计罚息。但是,如果“无法正常还款”,必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必须在疫情结束后最多6个月内偿还。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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