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小白一定要看!

开具发票时,您对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任何疑问吗?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下小系列将带您完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应纳税销售行为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从事应税销售行为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的证据之日;如果发票是第一次开具的,应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2。对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之日

3。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应纳税销售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如果通过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都是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证据的日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托收的货物销售是货物发出和托收手续完成的日期

3。赊销和分期付款是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收货日期。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规定收货日期,则为交货日期。

4。以预付款方式出售的货物应在货物交付之日,但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除外。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应在收到预付款或书面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当天生产和销售。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的,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准;如果没有收到发货清单和货款,则以发货日为准,为期180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应纳税服务在收到销售收入或为提供服务获得主张销售收入的证据的同一天出售

7。在货物转让之日,纳税人应被视为已销售货物(寄售货物和代销货物除外)。

8。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9。

10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日,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税人被视为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者房地产权属变更之日。

[案例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在2019年10月使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合同规定,本月将收取购买价格的60%,11月收取40%。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义务何时发生?

已阅读上述具体规定。你有这个案子的答案吗?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10月份应交增值税为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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