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件名称: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 .诉tempnology,llc .Nka Old Cold LLC
判决日期:2019年5月20日
案件号。:17-1657
判决书原件:
https://www . supreme court.gov/opinions/18pdf/17-1657 _ 4 f 15 . pdf
首席法官卡根(由首席法官罗伯茨、首席法官托马斯、金斯堡、布雷耶、阿利托、索托马约尔和卡瓦诺附议;索托马约尔法官写了一份协调一致的意见;戈萨齐法官写反对意见)
判决目的:《联邦破产法》第365(a)条赋予债务人决定拒绝继续履行双方未完成的合同的权利。但是,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合同中已经授权的另一方的权利不得因债务人拒绝履行而终止。Tempnology LLC是一家专门生产成衣和服装配件的公司。它的产品旨在让人们在训练中保持凉爽,它的商标是“凉爽的心”2012年,温度技术公司与使命产品控股有限公司(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 .)签订合同(以下简称“授权合同”),授权先锋产品公司在美国独家经销指定的“酷心”品牌产品,同时通过共同许可在美国及国外使用“酷心”品牌,服务期限至2016年7月
没想到2015年9月,TEPCO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章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重组,并根据《破产法》第365(a)条向法院申请批准其拒绝履行授权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法律赋予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或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拒绝履行债务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尚未完成的合同的权利。破产法院通常尊重债务人或管理人的商业判断并批准它。
根据《破产法》第365(g)条的规定,上述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被视为违约,因此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违约被视为发生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如果违约是在申请破产后发生的,合同另一方的债权只能被视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破产程序获得的最终结算与债权的原始金额相比是9牛一美分。然而,如果违约发生在申请破产之前,非违约方的此类索赔通常被称为申请前索赔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法院在批准温度技术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将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温度技术公司可以停止履行授权合同,二是先锋产品公司可以对温度技术公司的不履行行为主张破产前的债权。然而,恒泰公司想走得更远,希望破产法院能够做出判决,确认拒绝履行授权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终止“良信”品牌的授权。
破产法院同意恒泰公司的意见,认为破产法第365(h)条和第365(n)条明确规定,在某些具体合同被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合同的另一方仍可根据原合同的约定继续行使原授权,但这些特别规定不包括商标授权合同,因此商标授权合同应适用不同的规则,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后,商标授权也应终止。
破产上诉委员会(破产上诉委员会)[1]宣布破产法院的判决无效,其观点主要基于阳光产品公司诉芝加哥公司一案的观点。制造。LLC案例[2]未违约方通过合同获得的授权不会因另一方违约而被取消。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只能将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转化为破产前的债权,但并不意味着终止合同或消灭合同另一方的权利。
然而,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破产上诉委员会的判决,并支持破产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所有人不能监督商标的使用,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履行授权合同,被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继续监督该商标的使用。因此,这违背了国会的立法宗旨。因为设定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免除债务人的各种义务。
案最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先锋产品公司的主要要求是,温度技术公司应赔偿先锋产品公司在拒绝履行授权合同后至授权合同中最初约定的商标使用权期限届满期间无法使用“酷心”品牌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temperature technology company首先为该案本身发出了“灵魂的拷问”——法院审理该案毫无意义,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在2013年查芬诉查芬·[3]案中的明确规定,如果先锋产品公司无法通过诉讼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那么法院就不应审理该无意义的案件。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同意温度技术公司的观点
温度技术公司认为,先锋产品公司在温度技术公司申请破产后从未使用过“酷心”商标。这怎么能得到补偿呢?最高法院指出,先锋产品公司在此期间没有使用该商标,这是其索赔的原因。如果它使用商标,它不会失去任何利润。
先锋产品公司因其“选择”而未使用该商标,这更是站不住脚,因为破产法院已经裁定先锋产品公司不能使用“良信”商标即使破产法院没有发布任何禁令,正如恒泰公司所声称的那样,这对先锋产品公司来说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先锋产品公司不需要无视明确的判决,也不需要给自己制造麻烦。
Healtech还辩称,它只是向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判决,因此它对先锋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法官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答案,这使得本案的审理并非毫无意义。
虽然温度技术公司的破产财产最近已经分配,但如果先锋产品公司的申请得到法院的支持,它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以前的分配,从而要求其应得的赔偿份额。总而言之,只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金钱赔偿,那么就有了审判的意义。
破产法第365(g)条将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视为“违约”从破产法来看,对“违约”的内涵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在确定“违约”的法律后果时,我们应该回到合同法,看看如何在合同法中确定“违约”的法律后果。为了更好地推理,最高法院虚构了一个案例
假设一个商人把复印机租给一家律师事务所。双方同意商户每月提供一次维护服务,律师事务所承诺每月支付费用。在租赁期间,商家决定停止提供每月维护服务,从而构成重大违约。(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特别的协议或特别的州法律),法律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使用复印机,但起诉商家因违约和未能提供维护服务而造成的损失;二是终止合同,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将复印机返还给商家,并追究因商家违约造成的损失
重要的是要注意,是否终止整个合同并归还复印机的决定权在于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商家。因此,商家无权因自身违约而终止合同。换句话说,商人不能要求律师事务所归还复印机,因为他们拒绝提供每月维护服务。商家无权单方面取消合同赋予律师事务所继续使用复印机的权利。
回到破产法的情况。如果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拒绝履行上述复印机合同“构成违约”,那么法律后果将是一样的。假设商户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并决定拒绝履行复印机租赁合同,则商户将停止租赁复印机的维护服务,如上述示例所示。这时,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并根据它进行不同的索赔。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之前,商人的拒绝履行将被视为“违约”,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请求成为破产前的债权请求但更重要的是,如果律师事务所想保留复印机,商家不能未经授权就收回它们。商户拒绝履行不会终止租赁合同,合同双方未返回合同履行前的状态,但保留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的权利。
事实上,破产法第365(a)条和第365(g)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不仅适用于上述租赁合同,而且适用于商标或其他财产的相关授权(如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债务人的违约不能导致授权的撤销或阻止被授权人从事先前授权的行为。
最高法院同意破产法学者贝尔德的观点,“破产的事实不会增加或减少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中的“拒绝即违约”规则也体现了这一法律概念。然而,“拒绝就是终止”的观点与这一观点背道而驰。此外,破产法的规则旨在尽可能减少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果破产法中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被解释为“拒绝即终止”,那么破产法的努力反而会减少。
temperature technology company认为《破产法》第365(h)条、第365(i)条和第365(n)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人和特定知识产权(非商标)所有人破产后拒绝履行合同的后果,这清楚地表明,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后,合同的原始授权将继续有效。由于法律规定了拒绝履行特定合同的后果,这意味着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本案中的授权合同,在被债务人拒绝履行后,应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否则,只需规定第365条(a)款和第365条(g)款的一般规定,无需规定特别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热泰公司的这种法律解释方法忽视了对第365(g)条含义的解释,正如破产法学者指出的那样,从国会的立法记录来看,国会明确反对“拒绝即终止”的观点国会将增加第365(h)条、第365(i)条和第365(n)条的主要原因是强调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债务人拒绝合同后,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仍然可以受到合同的保护。
以第365(n)条的结论为例。在Lubrizol企业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案([4)中,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后,通过合同获得的原始专利授权终止。该判决与本案中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一致。作为回应,国会特别颁布了第365(n)条,以纠正上述案例的观点,使专利授权不会因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而终止。国会对该条增加的立法行为不能有任何负面的推论。
temperature technology company还认为,如果先锋产品公司继续被允许使用“酷心”品牌商标,temperature technology company将不得不分配其有限的资源来监督商标的使用,以确保商标的声誉,这反而会降低债务人的充分能力,这与破产法的宗旨相违背然而,
最高法院认为,温度技术公司的上诉是对破产法第365条的错误理解。国会颁布破产法第11章不仅是为了一个目的,也是为了平衡多方利益。《破产法》第365条并没有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各种义务,也没有只允许债务人做出符合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选择,而是充分考虑和平衡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正是这种平衡可能削弱债务人的重组能力。
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注:破产上诉小组是在破产法院设立的一个小组,但受上诉法院监督,由专门负责审理具体破产案件上诉的一组法官组成。
[2] 686 f.3d372 (ca7 2012)。
[3] 568 u.s.165 (2013)。
[4] 756 f.2d1043 (1985)。
本译文的作者是赵宇慈
赵宇慈,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由高凌云教授任教。他现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希望读者喜欢我们的“英美法学研究”团队翻译的最高法院案例,并请读者批评和纠正翻译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