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金融公司因非法发放股权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被处罚

199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马鞍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8号)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显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非法发放股权投资流动性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鞍山市银监局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鞍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日,注册资本40亿元。其中,鞍钢股份认购28.00亿元,占70%的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已认购8亿元,持股20%。攀钢集团钒钛资源有限公司已认购4亿元,持有10%的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5)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以下

为原行政处罚:

流动资金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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