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发现,大多数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没有附加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为“猝死”提供保护。相反,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目前,“意外伤害险”、“无后顾之忧险”和“马拉松赛跑险”等其他种类的保险反而将“猝死”等情况纳入了保障范围。据业内人士称,这些不同的保险是否能在没有预警或预测的情况下为突然死亡提供保护,取决于突然死亡时间的起点和术语中责任限制的定义。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案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年11月10日018,常女士在网上平台为其母亲陈女士购买了一份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47元。不幸的是,2019年4月5日,被保险人陈女士突然感到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她于2019年4月8日被宣布死亡。医院公布的死因是心脏性猝死、肾衰竭、冠心病等。令常小姐意外的是,她在购买保险时,销售平台上注明的保险范围是:意外死亡、伤残10万元、意外医疗费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猝死10万元,共4份人身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后台的电子保险单称,保险范围是九份人身意外保险,没有10万元的意外死亡保险。保险公司以“以申请为准”为由拒绝赔偿结果,张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几天前,中国司法文件网披露了该案件的审判结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对猝死的解释与普通人对猝死的理解不一致,应以申请表上对猝死的解释为准。一审裁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赔偿金。
行业透露,保险公司正在“降低”保费或设置一个额外的选项
“突然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范围,消费者在购买时必须清楚地看到条款。“在广州工作了10多年的保险从业人员郑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术语非常复杂,但概括起来可以概括为:意外死亡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因病死亡是由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死亡。“猝死显然是由其自身内部原因造成的,而且它属于一种疾病的死亡。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消费者发现他们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猝死”作为免责条款”
另一位保险顾问也解释说,意外伤害保险能够保护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无意的、非疾病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客观事实,这四个要素是不可缺少的
"有特殊规定或附加的"突然死亡"条款是另一回事郑先生坦言,有些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费,在设计产品时会设置“猝死”的选项,这也是一个产品价格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之间的原因。面对这些,消费者并不了解情况,只选择了实惠的保费,却错过了重要的附加内容记者
了解到,市场已经发现,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为突然死亡提供保障,因为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包括“突然死亡”条款,而“突然死亡”条款一般是根据疾病的死亡,即非意外死亡来支付的。只有对疾病或非意外死亡负有明确保险责任的产品才能申请死亡赔偿。
在许多涉及“猝死”保护的产品中,目前该领域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类型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包括死亡责任在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一些具有急性死亡或猝死保护的意外保险。
提示:
要求在购买
时明确定义责任。记者采访发现,就猝死责任而言,最关键的点是猝死时间的起点和死亡时限。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限制。大多数产品有6-24小时,而一些在线产品有3天的时间限制。然而,这样的产品很少。
“猝死是指患者因病突然死亡”“一位保险顾问解释说,定义这个概念有三点帮助判断。首先是病人已经死亡。其次,它属于自然死亡,即由于自己的疾病造成的死亡。死亡是由病人身体的内部因素而不是外部因素造成的。第三,猝死是突然发生的,没有即将死亡的迹象。保险顾问提出选择这种保险产品,可以长期选择的产品将尽可能长时间选择。资料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