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0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报送材料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在缩短期限方面,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纳税人延期申报、准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税控系统)、准予除实际利润额外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于批准纳税人变更纳税限额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在简化申请文件方面,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系地址”栏。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的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填写延期纳税申请表和延期申报申请表
在减少报送材料方面,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延期纳税审批。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和申请理由,而不是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延期纳税申请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资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资料。申请人不再需要连续3个月提供纳税和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将主动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时,单独说明确实难以正常申报的情况。申请人将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在简化服务程序方面,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服务窗口直接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件。申请人无异议的,收件人或其他合法收件人应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末尾的收文栏签名或盖章,注明收文日期,不单独填写《税务文书服务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附件中有关文件、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明细表的更新,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更新,并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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