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强行闯入一家足部护理店,被刺死。无限防卫权和正当防卫成为焦点。

199中央电视台新闻:今年4月的一个清晨,在辽宁省抚顺市,一名男子强行闯入于海逸的足部保健店,他是一名残疾按摩师。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该男子被于海逸刺死。11月15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在海益的辩护行为是否构成无限防卫权和正当防卫成为争论的焦点。
清晨,该男子强行进入冲突中超过十秒钟,造成悲剧

无限防卫权

。监控记录显示照片中的男子是本案的被告海一。案发当天清晨,陆某酒后来到海怡的修脚店,想进店修脚。
检察官:当受害者来到足部护理店时,你在做什么?

无限防卫权

被告:睡眠
检察官:你在睡觉。你怎么醒来的?被告:敲门
检察官:他敲门,然后你知道它在外面,然后你站了起来?被告:敲门,我就起床了
检察官:你们俩谈了些什么?被告:我问他想要什么。他说要修脚。我说工作时间结束了,检察官:也就是说,受害者想进来修脚。你说营业时间结束了?被告:是的被告海逸说,足部护理店的营业时间是每天中午12点到中午12点,陆某在凌晨2点敲门,已经过了营业时间,所以他不打算为对方开门。

无限防卫权

在被告知足部护理店已经关门后,陆某没有放弃,而是拉开门,试图强行进入该店。看到陆拉着门,于海逸转身回到自己的卧室,拿了把折刀。当他再次回到门口时,卢已经推开门进了房间。他们一见面就开始打架。打斗中,海一用折刀刺伤陆某腹部,对方倒地。这时,在足部护理店二楼休息的两名女同事听到声音后来到一楼。他们打了120个紧急电话和110个报警电话。海怡跟着救护车把陆某送到医院。公诉人:被害人陆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陆某被刀片刺伤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破裂和大量失血而死付了医药费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放弃了自己的生命,他离开了医院。据说,他把鲁送到医院,付了200元医药费后,他离开了医院。事发后,他有自杀的念头,并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过当。海毅被捕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其拘留。经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海一的行为防卫过当。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六组证据,分别证明了事件经过、案发前被害人陆某的饮酒情况、被告海益的身体状况等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确认,可以确认被告海一犯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指出,事实和证据表明,海益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行为,但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而过度防卫,主要是由检察官从三个方面考虑的。首先,陆某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
公诉人:案发时凌晨2点左右,受害人陆某想进入店内接受服务,但由于营业时间已过,海逸没有开门,两人发生了口角。在陆某被拒绝后,她试图通过推拉关闭的门进入房间,最后拉开门进入房间。她的行为是未经他人同意的非法入侵从监控录像中我们可以看到,陆某进屋后试图打人。陆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为了制止违法行为,被告有正当防卫。其次,公诉人认为海益的行为有正当防卫。事件发生在清晨,光线昏暗,双方相距甚远,因此很难准确识别敲门者的身份。但是,被告人陆某多次推拉房门,并有辱骂行为。海一认为对方对自己很有侵略性。这种说法更合理。
公诉人:陆某推开门,走进足疗店。海依认为对方对自己有危险,为了保护陆某的合法权益,他用刀刺伤了陆某。因此,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辩护的力度远远大于违法侵权的力度
但检察机关认为,案发时,被害人陆某并非无故来到修脚店,而是想在修脚店内修脚,而且他之前也去过修脚店。陆某侵犯海依的人身权利是轻微的,没有明显的威胁严重危及海依的健康和生命。与此同时,足部护理店的二楼也有休息的同事。海逸有时间给警察打电话,还有回旋的余地。他的防御力量远远大于非法侵权力量,并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总的来说,虽然海逸的行为本质上是防御性的,但就防御措施的力度而言,这些行为是没有必要的。辩护结果和受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差别很大,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被认为是过度辩护。起诉:如果有处理和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起诉指出,海逸在事件发生后有处理和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海益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公诉人: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应该被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表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一种鼓励公民遭受非法侵害的防卫机制,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可以防止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鼓励自卫是必要的,但防卫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三大焦点的控辩双方就控方的指控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海怡的辩护律师提出海怡的行为受无限辩护权利的限制。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海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无限防卫权能否实现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试验的重点1。海益构成正当防卫吗?被告人认为,在陆某破门而入的情况下,在当时休息等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海逸拿着平时使用的刀进行了还击,之后又进行了治疗、自动逮捕等相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海一在他工作的足部护理店休息时,受害人陆某强行推开门进入房间。两个人打了起来。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行为,海一用刀刺伤了陆某,这是一种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是过分的公诉机关:鉴于被害人吕波在实施非法侵害时未使用致命武器,也未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而被告海一持刀自卫,导致被害人吕波死亡,海一不仅采取了这种防卫行动,有效地制止了非法侵害,而且对非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只能使其丧失行为能力或中止侵害的程度。他的防守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防守过度。
试验的重点2。海益能实现无限防卫权吗?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制要求。公民对其辩护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无限防卫行为的权利。
辩护人认为,海益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的两个适用条件。首先,他是为了保护个人安全。第二,受害者坚持在营业时间结束后进门,并被告知他已经关门。这是对海益人身安全的侵犯
同时,辩护人指出,被告海益处于特定的环境中,正在遭受非法侵害。要求辩护人进行正当防卫是不合理的,也是苛刻的。对此,公诉人指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人身攻击的概念已经得到澄清。检察官:所谓的攻击必须是暴力行为,其程度应相当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和其他暴力犯罪。然而,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目的是进入商店接受服务。
此外,公诉部门认为,从双方的权力平衡来看,只有一名受害者,店里有三个人。受害者进入房间后,他没有犯下严重危害被告人身权利的暴力罪行,也没有达到殴打的程度。
公诉人:本案认为自卫包括必要的限制的原因是,它充分考虑了本案犯罪时间在清晨,商店业务已经停止的客观情况。但是,在双方发生轻微争吵后,被告用刀捅了被告,他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情况,不能视为无限辩护。
试验的重点3。海依的身体状况对定罪有影响吗?
经过调查,发现海益在2016年因酒后驾车与卡车相撞而获得四级残疾证书。公诉机关:通过当天在宣一路休闲厅播放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被告海一在今天庭审中的状态以及海一的同事陈丽娟等人的证词,可以看出海一有四级残疾证明,但他可以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在这方面,辩护人认为,虽然在正常活动中不明显,但是一旦施加了主要的力,残疾人和正常人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辩护人:从双方实力来看,非法侵权人吕波是正常人,而被告海益则经历过交通事故,是一个典型的持有残疾证明的四级残疾人。从实力对比来看,海益要达到保护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必须使用比非法侵权者更强的手段。为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虽然海逸持有残疾证明,但他的生活和工作并未受到残疾的影响。同时,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多元,死亡赔偿金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82万多元。听证会后,法院将选择一个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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