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行政的工作内容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能源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印发,现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9日,相关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6023677或发送至jicha@nea.gov.cn

附件:1。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条例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维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依法对能源企业、能源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行政检查。

开展电力事故调查,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核实有关事实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检查由国务院决定或批准,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检查原则]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国家能源局随机选择的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行政检查,应当遵循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检查人员的原则,并及时披露检查信息。

第四条[回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应当依法回避。

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有影响正常检查的理由的,可以书面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回避决定由检查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组成]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选择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必要时,可以根据行政检查的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

第六条[检查方案]行政检查前,应当事先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进行

检验计划应包括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对象、检验范围等。

第七条[准备]行政检查前,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检查人员培训等。

根据行政检查的需要,被检查单位可按要求提前提交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并提交报告等。

第八条[检查通知]行政检查前,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必要时,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行政检查

第九条[检查开始]行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有效工作证件,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检查谈话]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可以组织谈话,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的有关情况,了解和询问有关问题,提出配合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检查办法]行政检查期间,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交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实地考察;

(3)询问相关人员;

(4)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封存可能转移、隐匿或损坏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情况形成行政检查的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根据行政检查的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拍照等方式获取音像资料。

第十三条[询问]检查人员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核对并签署询问笔录。

需要制作录音录像的询问过程,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

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时,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查阅复制件]检查员可以查阅与复制件和检查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并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数据。

份、复制件和抄录件应由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被检查单位的印章,并注明时间。

电子数据应打印或提取形成书面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和时间,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

第十五条[印章]检查人员认为需要对有关文件、档案、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进行封存的,应当出具封存通知书,加盖专用章,并填写封存材料清单。

对于排除违法嫌疑的密封材料,应予以放行,并制作放行密封材料的通知,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机构识别]行政检查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需要进行技术识别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事实认定]检查组应当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和分析,对行政检查做出书面确认,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反馈行政检查事实;反馈由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检查报告]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行政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事实、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

第十九条[检查通知]行政检查报告经批准后,可以形成行政检查通知,并发给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责令改正]行政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监管规定的,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监管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普法责任]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宣传页等方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与检查内容

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规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合作)行政检查,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注明并签字。

被检查单位拒绝或阻挠行政检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拒不改正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检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5条[文件制度]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国家能源局派出的监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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