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评估

工作绩效考核

最近,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三级公立医院按照本地化原则进行绩效评估和数据质量控制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通知》要求各地及时启动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对辖区内三级公立医院向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平台提交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同时,组建绩效考核专家委员会,建立绩效考核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国家级将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捏造、虚假、隐瞒信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年度医院绩效考核资格。

2。通知明确表示,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将于8月12日开放管理平台,供三级公立医院进行自查并填写数据和支持材料,也供省级卫生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三级公立医院应分别在8月20日和31日前形成一、二级分析报告,并上报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传至管理平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8月25日前对三级公立医院的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册号、医疗机构的级别和医疗机构的类型进行检查和规范,确保医疗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9年10月1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四大手术目录、微创手术目录的绩效考核,并查看病案首页相关数据

3。《通知》指出,三级公立医院应在8月20日前将2018年科研资助项目的相关支持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计算2016年至2018年辅助药品收入比例,并在管理平台上填写相关数据

数据源被标记为财务年度报告的索引。三级公立医院应与本医院的财务年报数据进行比较,并根据财务年报数据填写数据。

如果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预算管理关系,或者有预算管理关系但实行非医院核算制度,医院应认真核实数据,按照两阶段时间节点的要求完成质量控制工作,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确认

4。《通知》要求各三级公立医院按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和地方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医院上报的数据和支持材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控制。

工作绩效考核

公立医院自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监测指标4、5、6、8、9、10、13、14、24、45、46、48、53、54和55质量控制工作由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承担

其中,对于指标45和46,通知要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在8月20日前维护全国医疗机构、医生和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的人员信息。麻醉师和病理学家的在职信息应保存在特定部门。

医院应在8月20日前完成除国家卫生委员会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国家监测指标的质量控制工作,形成一期分析报告,上报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

二期:各三级公立医院应在8月31日前完成非国家监测指标的质量控制,形成二期分析报告,上报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传管理平台

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发布的《通知》对数据质量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确保客观、真实、可比的绩效评价数据三级公立医院不得为了寻求良好的绩效评估数据而采取欺骗和数据修改的手段,这将导致医院绩效评估的知情批评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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