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宿舍打架受伤承担10%的责任,三名学生承担90%的责任。

学生打架

根据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12月24日的消息,利川市法院最近就一名未成年学生在学生宿舍打架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做出判决。裁定利川一所初级中学赔偿原告(未成年)全部损失的10%,被告郭(未成年)、张(未成年)、李(未成年)分别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30%。

、张、郭、李是利川一所初中的学生2019年4月22日晚,与郭发生纠纷。双方回到学生宿舍后,他们打了起来。张和李帮助郭,导致受伤。在住院期间,郭、张的法定代表人分别赔偿5000元、李赔偿2000元。赔偿谈判失败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名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在

审判中,被告利川一所初中辩称:1 .原告的伤害是真实的2.被告利川市一所初中履行了管理职责。3.原告的伤害有特定的对象,原告的损失由直接受害人承担。请求撤销对利川一所初中的诉讼

199被告人张、郭、李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原告的伤害是真实的,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评估,原告的伤势较轻,但原告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导致过度治疗和治疗费用增加。因此,原告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利川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责任的大小、平均赔偿责任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和郭发生了冲突,然后打了起来。张和李帮助郭,造成轻伤,住院治疗。被告人郭、张、李是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告利川初级中学作为原告和其他三名被告的管理人员,应尽好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如发生纠纷,被告利川初级中学应对原告管理上的任何过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四被告的责任比例为:利川一所初中10%,被告郭、张、李90%。本案中,被告郭、张、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责任范围难以确定。因此,赔偿应按平均责任承担,即各30%。

被告李川,一所初中,辩称自己履行了管理职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发生在学生宿舍。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护。

199被告人郭、张、李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从公安机关获得的警方报告来看,原告没有过错。三名被告的法律代表还辩称,原告受到了过度对待。从住院时间、科室、医院级别和原告的解释来看,各医院的治疗是合理的,没有过度治疗。因此,法院驳回了三名被告的上述论点。据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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