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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1)财产案件应根据索赔金额或价格按以下比例支付:
1。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0000元至100000元部分支付2.5%;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支付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支付1.5%;
5。金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支付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7%;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支付;金额
10 . 2000万元以上按0.5%支付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每宗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单独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凡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一律赔偿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每隔一个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不等。
(3)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果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格,每起案件应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格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每件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应支付100元;
2。每件其他行政案件应支付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起案件应支付50元至100元。
(1)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应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0.1%缴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以下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产权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4)依法申请公示,每人缴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每件应支付400元
(6)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不同于不必支付诉讼费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申请,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支付诉讼费。主要包括: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199(1);(2)不服判决、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在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