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有了新的发展。另外两个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六个有不同的设置。

金融联盟(记者万家丽上海)-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增资扩股及变更实际控制人申请文件的反馈,并对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提出了5项意见,对高盛高华证券提出了3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

重点是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都被问及同样的问题。这是否符合“不存在达到净资产50%的或有负债”其中,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需进一步说明股权受让方的或有负债金额,高盛高华证券需根据申请材料说明股权受让方或有负债金额的合理估计,股权受让方担保金额较大,涉及各种司法、监管和仲裁程序。

外资控股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向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提供了反馈:

1、关于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2%股权转让,请说明是否符合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2、请补充2018年穆迪对股权受让方的主要评级和2019年标准普尔对股权受让方的主要评级(如有),并结合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和同期同行业的评级情况,进一步说明股权受让方是否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三年内保持长期信用高水平”的要求。

3。拟任股东基本信息申请表中股权受让方的注册资本(授权股本)与其修订登记证中授权发行的股份不一致。请解释上述差异的原因。

4、请股权受让方对具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做出明确说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信息显示,已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重大调整的批复》的申请材料

1年23日,中国证监会又给高盛高华证券一个反馈:

外资控股

1。根据申请材料,股权受让方有一件正在调查起诉的事情,涉及金额很大。请提供关于此事进展的补充信息,并证明是否会影响此许可事宜。

二、请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办理。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完善法律意见

3年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成立,3家获得反馈

自2018年以来,自上而下大力推进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

2年4月28日018,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上市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和非上市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上限分别从25%和49%提高到51%这意味着过去外资机构不能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的历史已经结束。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有三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即瑞银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此外,还有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高盛高华证券、瑞士信贷方正证券和大和证券,它们都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瑞士信贷方正证券于2019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此外,三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收到了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的反馈,这两个公司这次收到了反馈。

6年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设立异地

值得注意的是,新成立的外资控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

其中,瑞银证券是一家以股权转让方式控制的合资证券公司2018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粮集团将瑞银证券14%的股权和国电资本12.01%的股权转让给瑞银集团;在一个包裹里。瑞银集团被批准为瑞银证券的主要股东,瑞银集团成为瑞银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摩根士丹利华信证券还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控制合资证券公司。华信的全资子公司华信证券2%的股权以人民币3.76亿元转让给摩根士丹利。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通过批准新机构成立201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而瑞士信贷对瑞士信贷创始人的持股是通过增资完成的。2019年4月15日,方正证券宣布了瑞信单方增资至瑞信方正非公开协议的进展。瑞士信贷银行有限公司将单方面向瑞士信贷创始人增资6.28亿元。增资完成后,瑞信对瑞信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将从增资前的33.30%增至51.00%,并成为瑞信创始人的控股股东。

大和证券直接通过新设立的方式与北京国有资本管理中心签署协议,规定日本股东持有合资证券公司51%的股份,北京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和第二个中国股东分别持有33%和16%的股份。大和证券的申请材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中国证监会受理

行业分析师认为,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证券公司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股权融资等投资银行领域引进国外成熟的专业服务和工具,丰富市场生态;另一方面,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证券公司可以迫使国内证券公司积极变革,提高竞争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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