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电近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骗取银行贷款的虚假合同案引起关注。被告人叶某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青农商业银行,002958)骗取贷款6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通过使用虚假的钢材采购合同。
7年9月9日,中国司法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是青岛民兴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叶某以青岛民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钢材采购合同,以获取银行贷款,但实际上并未履行。2012年4月19日,被告叶利用上述虚假钢材采购合同等材料,以青岛民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了被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的银行贷款600万元。2012年4月19日,青岛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公司及被告人叶某等作为担保人,与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签订担保合同,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经法院民事判决执行,根据银行出具的记账凭证,截至2017年12月29日,上述贷款的应收本金为442.5万元,应收总额为544.7万元。
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城信用社隶属于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6月20日,经银监会青岛监管局批准,原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贷款:青岛民兴物资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分行开立有12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存款账户
现青岛民兴物资有限公司已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且连续3年无经营。
2年018月10日,被告人叶石昊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抓获,并于2018年05月11日至2018年05月19日被暂解至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立案后,他如实供认了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他不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并被采纳。被告人叶某,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处刑,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真实,将被采纳。律师的量刑建议是恰当的,并被采纳了。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1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为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罚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清农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26日登陆深交所中小板块。今年已经收到了很多罚款,总计230万元。
1993年8月8日,清农商业银行因严重违反M&A贷款审慎管理规定,被青岛银行和保监局罚款30万元。 1995年1月21日,青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以贷后管理不当挪用流动资金贷款为由,对清农商业银行胶南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 1995年1月22日,青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以贷后管理不当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违法行为,对青岛市农商银行胶州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7年17月,青岛银保监管局以同业投资业务资金计量不准确、协助同业机构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存款为由,对清农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中心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