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年第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证,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工业炉窑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环保标准。已经广泛征求了意见。反馈邮箱是mee.permit@mee.gov.cn
《工业炉窑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结合HJ75、HJ 76、HJ /T 397、HJ/等监测要求,根据HJ 819和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监测指标、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披露时限有发证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我监测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一般工艺排放许可申请和发放的基本报告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符合性确定方法以及环境管理要求,如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分类账和排放许可实施报告。为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与工业炉相关的申请信息,并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的工业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放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有关的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排污许可证和相关工业炉窑技术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金属铸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行业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符合性的确定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为金属铸造行业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污水处理单位填写国家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污水处理许可证发放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在金属铸造行业的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和《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执行《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846);执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符合《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发放技术规范——再生金属》(HJ 863.4);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电镀行业排放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855)。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其他金属铸造工业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生产设施和排污口,参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42)的一般原则执行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行业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核算和达标测定的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对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污染防治提出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行业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管理
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的污水处理单位、船舶拆解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向《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的颁发》(HJ 1034)在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行业的排污单位,执行《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力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发放技术规范》;执行《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符合《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电镀行业排放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按《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执行;家具车间或工段应符合《家具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应遵守《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1031)船舶及相关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装置电镀车间或工段按HJ 855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运输设备制造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总则》(HJ 942)的要求执行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生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生产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和符合性的确定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并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生产中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油漆、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生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查和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漆、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
油漆、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排污单位,应向执行《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污口申请《火力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发放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合成树脂的生产适用于C265合成材料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工业颜料中氧化锌的生产和染料生产中的染料中间体适用于C261基本化学原料的申请和排放许可证的发放。《基本化工原料生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C261染料中间体,按本规范要求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油漆、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的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设施和排污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的一般规定》(HJ 942)的要求执行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符合性的确定方法、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对稀土金属冶炼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用系统中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核确定稀土金属冶炼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经济代码为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和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管理其中,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代码3239中钽铌冶炼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锆铍冶炼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锆、铍等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参照与主要金属冶炼工艺相关的原材料相应的行业排放许可证申请和技术规范的发放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锅炉技术规范的颁发》(HJ 953)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稀土金属冶炼污水处理装置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42)的一般原则执行
《储油站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站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核算和达标情况的确定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对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加油站污水处理单位在全国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发证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加油站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许可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储气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执行《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表》(GB 13271)标准的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中的锅炉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其他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排污设施和排污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42)的一般原则执行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生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生产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确定允许排放限值、计算实际排放量和确定符合性的技术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对石墨等非金属矿产品生产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等非金属矿产品制造污水处理单位在国家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污水处理许可证发放部门审核确定石墨等非金属矿产品制造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等非金属矿产品排污单位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包括:石墨制品、碳素制品、特种石墨制品和碳纤维在3091中用于石墨和碳素制品制造(GB/T 4754),多晶硅棒、单晶硅棒和沥青混合料在3099中用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3091生产中除石墨制品、碳素制品、特种石墨制品和碳纤维以外的生产和排放单位,应按本标准对石墨及碳素制品和碳纤维生产和排放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制造3099沥青混合料(沥青混合料除外)生产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的有关要求
石墨等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执行《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氯化氢合成装置和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口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xxx)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其他排污设施和排污口,参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橡胶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行业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符合性的确定方法以及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污水处理单位在全国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适用于指导污水处理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确定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的实施和轮胎翻新排放单位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再生胶生产的污水处理装置不适用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执行。在
橡胶制品工业污水处理装置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物适用于《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涉及再生橡胶的生产设施或排放物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中的废物资源加工行业(HJ1034)本标准未规定
,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气、废水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污水处理单位的其他污水生产设施和排污口,参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42)的一般原则执行
《铁合金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冶炼行业(铁合金)排污单位申请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申报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达标情况的确定方法、环境管理要求如自我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报告等。,并对污染防治提出可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冶炼行业(铁合金)排污单位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用系统中填写相关应用信息。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冶炼行业(铁合金)污水处理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冶炼行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铁合金冶炼行业(铁合金)的排污单位,执行《钢铁烧结及球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846);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应遵守《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 953)
本标准未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污水处理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通则》( HJ 94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