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zhong.com海报报12月3日(记者张燕·赵璇艺术记者田成海)11月29日,桓台法院集中力量执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强行腾空涉案房屋和土地自2002年6月以来,桓台县某某村委会共承包了邢、李等12户责任田,用于建设畜牧工厂,每年每亩支付农民300元。自2002年10月20日起,李谋军承包村民委员会建造一个畜牧工厂,经营期为50年。这个畜牧工厂是由村委会在12个村民的承包责任田上建造的。李谋军按照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占用合同中的成本标准向被占用户支付了补偿费。自2012年12月1日起,被告李向李谋军出租村内牧业厂16.5亩土地和三排房屋,除支付租金外,还向原告支付了每年每亩1000公斤小麦的粮食补偿费,由李谋军通过村委会分配给被占用的农户。被告李于2010年12月1日与被占用的每户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邢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四份合同的公章无效2017年4月12日,李谋军以短信和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发出终止通知书,通知被告李从即日起终止李谋军与李于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3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及场地,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5万元,支付逾期租赁费,赔偿经济损失。期满后,被告不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李谋军于2017年4月13日起诉桓台法院2017年12月22日,桓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原告李谋军与被告李解除2010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被告腾空了牧业工厂租赁中涉及的三排房屋和16.5亩土地,并将其归还给原告。被告李自2017年5月1日起,向原告李谋军支付租金50,725元及租金和占用费,直至房屋和土地实际归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罚款被告人李不服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9日,原告向桓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桓台法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单和传票邮寄给李桓台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传唤他出庭,并书面告知他在2018年7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李既未支付租金103,800元,也未腾空该房屋及土地。
年以后,桓台法院多次传唤被告人李到庭执行死刑,但被告人李没有到庭。2019年4月26日,桓台法院组织民警到场,再次对被执行人李采取拘留措施。被处决者用暴力手段逃离了现场。桓台法院对在现场阻碍执行死刑的三名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2019年7月24日,桓台县法院依法在涉案场地入口处张贴辞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于2019年8月16日前将涉案房屋及土地腾空。期限届满后,所涉房屋和土地仍未腾空。桓台法院随后于2019年11月29日组织了40多名警察撤离涉案房屋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