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已被没收602万元,对处罚的上诉仍在继续,具体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瑞华不是第一个,更不是最后一个

近年来,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其他被“准确打击”的行为然而,并非所有面临行政处罚的人都信服。行政复议未获批准后,“对证监会的愤怒”也时有发生。

日前,中国司法文件网发布司法文件显示,广东某公司副总经理牟林因内幕交易被判有罪并被没收602万元后,以被告身份向山东证监会、证监会提起上诉,认为存在内幕信息认定错误、执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但未获支持。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建议,条件成熟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执法标准,使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更具可预见性。

询问笔录

内幕交易罚款602万

。在分析诉讼内容之前,让我们先介绍一下林的内幕交易案。

询问笔录

2年12月017日,山东证监局网站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牟林因在《博汇报》进行内幕交易,被判处“非一罚一”的行政处罚,共计602万元

根据该决定,早在2014年,博惠纸业就因非法信息披露而被查处。公司的信用风险增加,融资环境恶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木良一直在考虑采取再融资等相关措施,以改善博汇纸业的融资环境,提升其市场形象。12月底,杨木良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开始筹划推进再融资工作。

2年2月的一个下午,博惠纸业公司的董杨幂牟东到广州参观了杉投资公司,并出席了杉投资公司举办的公司年会晚宴饭后,苏吉华投资总经理牟林、杨谋东等人一起回到办公室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杨提到公司可能会增发股票,这让林成为了知情人。此后,博汇纸业没有增发股票,而是采用“高转让”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于当年3月4日公布

,在得知博汇纸业的再融资消息后,从2015年2月至4月,林利用账户和自己的账户买卖博汇纸业股份。山东证监局认定林在博会纸业的内幕交易共获利301万元作为对

的回应,牟林辩称,博汇纸业没有发行额外的股票,而且没有公开发行的事实。此外,林还声称,他在与林会面时并没有谈及调任一事,而且由于他喝得太多,他在与杨会面时也不清楚他谈了些什么。博汇纸业的投资是基于对股票的长期观察和研究,并结合市场信息来判断投资价值。但是,山东证监局没有接受林的说法。

大量证据证明内幕交易

行政处罚作出后,林不服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6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出维持被告处罚决定的结果。随后,林以山东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199之后,林向北京市第二中学提出上诉今年7月,北京第二中学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关于证监局的处罚,牟林认为处罚决定在确定内幕信息方面是错误的,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高转移”不属于内幕交易范畴。一审法院在确定主要事实方面是错误的,并且缺乏足够的证据。

。一审中,山东证监局向法院提交了四组95件证据。具体包括账户交易数据和资金流向、涉案人员的查询记录、交易计算机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调查通知、电话信息等。林提交了3套15件证据,证明其股票购买是由于长期综合研究,未能通过聊天获得内幕交易。

是“高转发”内幕信息吗?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公司分红或增资计划”是法律规定中明确列出的内幕信息之一。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和“高转让”在公开前应被视为内幕信息。

此外,尽管知情人林谋东在两份采访笔录中否认参与了对内幕信息的讨论,但根据其他参与讨论人员的笔录,由于证据的相互确认以及林谋东的证言与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证言被证明无效,不足以推翻他人陈述的事实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内幕交易推定规则应适用于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据分析,杨谋东是一个有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而且他确实与牟林有过接触。牟林声称,他没有听到关于补充资料的意见,也没有影响事实的确定。

此外,牟林控制的两个账户具有“单一集中资金、大额交易”的特点。此外,基金转向股票交易的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向公众传播的时间点是一致的。因此,牟林的“博会纸”交易可以被确认为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

对于交易博汇纸,牟林给出了一个解释:“博汇纸”股票名称的含义是“争取一只手,把钱放回一起”;牟林的研究认为“博会纸”具有投资价值等。在这方面,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它们的解释不足以排除交易的异常,也不构成合理的解释。

法院建议公布执法标准

。除了内幕交易的认定,如何计算非法收入也成为这场诉讼的焦点。在诉讼中,林认为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法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计算数额远远高于实际利润。

在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山东证监局认定林违法所得301万元。从确认时间来看,山东证监局对2015年2月13日至4月13日期间博汇纸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并根据买卖交易金额的差额确认了实际利润额。

为此,林提交了两份对账单,证明金额计算有误。在之前的答辩中,林说他与刘的账户是博会纸业有限公司用一张票据结算的,实际利润只有97.17万元。即使它决心从事内幕交易,后续交易也应包括在内,而不是只截取部分利润,并推回涉嫌内幕交易。

从双方纠纷来看,林主张根据内幕信息第一个交易日二级市场涉案股票的价格走势来计算非法收入。山东证监会和证监会认为,在法律层面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在执法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总的标准和做法,即截至调查结束时,林已经将所有含有内幕信息的股票全部卖出,形成了实际获利,应作为非法收入处理

对此,法院指出,在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适当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从而支持本案中确定非法收入的标准

同时,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建议中国证监会在条件成熟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使行政相对人的市场行为更加具有可预见性。二审法院不反对这项提议。

此外,林还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处罚结果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作为回应,二审法院指出,内幕交易非常复杂,个别案件大相径庭。有必要根据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立法初衷和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结合本案的具体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内幕交易不可能有一个清晰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司法审查也是围绕每一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和全面的审查,因此不存在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息,今年到目前为止,已经发行了100多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仍然是受打击最严重的领域。至于“被起诉”一案,中国证监会上周作出了公开回应,称中国证监会的职责是惩处一切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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