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由于扣除费用的增加和特殊附加扣除的增加,有些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他们没有资格在北京买房的原因吗?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查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标准作出补充说明。
根据补充公告,自2019年1月起,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增加额和新增特别附加扣除额后的缴费月份为零,将进行社保缴费审核。社会保障正常支付的月份将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支付的累计月数中。换句话说,在所得税改革后享受“零所得税”的人可以根据他们所缴纳的社会保障有资格在北京买房。
“零所得税”月将审核社保缴费
根据昨天发布的补充公告,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将申请连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由于扣除费用的增加和特殊附加扣除的增加,将对个人所得税的月付为零进行审核。
具体来说,2019年1月1日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大于零的月份通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累计月数;申请人申请连续申报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扣除费用的增加和特殊附加扣除的增加,个人所得税月缴费为零,并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审核。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每月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符合购房条件的
199名申请人进行社会保险审核,在申请人申请连续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前提下,仅审核其社会保险缴费。例如,,王某,一个非北京公民,每月收入1万元。在北京工作了4年零10个月之后,他在北京的每月纳税额大于零。然而,在今年1月增加了额外的特别扣除额后,他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之前4年零10个月的纳税记录,加上从今年1月开始的每月社保缴费记录,就可以认定为有资格在北京买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涉及北京市购房资格考试中个人所得税执行标准的确定。这是根据新税法进行的人性化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表示,《关于在购房资格考试中进一步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部分在北京工作的非北京纳税人“零所得税”
根据2017年3月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在购房资格审查中进一步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标准的通知》,在非北京市家庭购房资格审查的个人所得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月(或最后一个季度)起,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个月(或20个季度)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税款未缴或逾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今年1月1日起,
199新税法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每月5000元。除了基本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项目外,还增加了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以及对老年人的支助等特殊附加扣除项目。政策使许多人享受到了税收减免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从今年1月到4月,全国共有9900万人不用为他们的工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包括一些在北京工作的非北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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