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因其价值和潜力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资源,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网络生活也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公民死亡时,网络世界留下的数字遗产应该如何处理?数字遗产涉及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公民来说非常重要。然而,在现有的情况下,数字遗产的保护处于两难的境地。
“数字个性”和数字遗产
网络数据记录公民的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显示公民的偏好和情感想法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公民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有了自我,而且在虚拟网络上形成了“数字人格”,与真实人格一起形成了现代人的完整人格。
数字人格是记录生命的历史历史记录了社会发展的轨迹。在传统语境中,历史以文本的形式存在。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甚至认为“除了文本什么也没有”这个令人震惊的观点显示了那个时代的文化趋势。没有对话双方形成的语境,交流就不可能存在。现代媒体技术突破了语境对传播的限制。美国批判理论家马克·波斯特认为,互联网颠覆了传统的稳定和集中的主体,构建了一个独立的“数字主体”个人数据痕迹与他人相关联,共同记录个人生活的历史。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一方面,数字化生活可以解决德里达的困境;另一方面,由“数字主体”塑造的“数字人格”带来了新的问题。“数字人格”赋予了个体身份更多的可能性,减少了社会交往对地域和时间的依赖,影响了社会阶层的内在紧密性。“数字人格”是与个人分离的。当个人死亡或失去行动能力时,“数字人格”不会立即改变。在公共空间,不同身份的人可以共同写一篇文章,留下一份资料。数字写作和视频会议都呈现出一种新的信息模式,颠覆了作者的中心地位,分散的个人只是网络的一部分,数字遗产的保护面临困难。
数字遗产以数字个性为核心数字遗产是指互联网环境下自然人以数字形式拥有的虚拟财产,包括存储在数字终端和网络上的所有数据法律赋予人们追求精神自由和财产自由的权利。因此,数字遗产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保护对象有很多种,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的网络账户信息;第二类是虚拟货币。第三类是包含个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一个公民死后,他就失去了信息的自决权。他的不动产可以由他的亲戚继承。他应该如何处理他的数字遗产,谁来保护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字自我?
数据的内涵和法律价值本文讨论的数据具体指电子数据。它依赖于通信设备,以代码或程序的形式存在。它具有传播内容和媒体的双重属性,不同于现实生活中脱离媒体的信息。电子数据具有独特的流动规律,可以用来分析公民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
数据来源广泛,不仅包括客观世界和人类社会的记录,还包括通过分析现有数据产生的新数据。数字遗产对应于社会行为数据,即公民使用社交媒体生成的数据,这些数据通常具有“可识别性”和“非排他性”。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可以被多个主体收集和使用。公民数据的积累构成了数字遗产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的数据包含更多的人格成分,涉及公民的人格权问题。相比之下,传统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较少涉及公民的个人权利互联网的匿名性为现代人提供了一个私人空间和创造一个与现实生活完全不相容的“数字人格”的机会。那么,人们愿意在死后向人们展示这种“数字人格”吗?
数据有属性吗?这个问题更复杂。法律对财产的表述有三层含义:一是“财产即财产”;在第二种情况下,财产成为民法中财产权的同义词,财产的内涵成为以权利为基础。第三种含义是脱离“物”或“财产权”的法律概念,把与经济利益相关或带来经济后果的法律关系评价为财产。这个意义适用于数字遗产问题。数据与经济价值相关,具有属性。“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被广泛使用。将数据归类为虚拟财产有助于在数据立法之前更好地解决涉及经济利益的数据纠纷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商业资源。将数据视为一种财产是合理的。然而,需要考虑数据本身是否是属性的问题。“虚拟财产”的定义包括物权理论和债权理论物权理论是将网络数据归于“物”的客体地位;索赔理论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并利用合同法来保护虚拟财产。
数字遗产的困境与保护路径
根据2018年微信数据报告,微信每月有10亿活跃用户伴随大量用户的是死亡账户问题。个人死后,互联网账户成为一种遗产。数字遗产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首先,对数字遗产的保护有不同的看法在以前的案例中,中国倾向于将数字遗产视为一种客体,而美国倾向于将在线账户纳入隐私问题。2011年,王女士向腾讯索要亡夫的QQ密码,以获取两人在QQ邮箱中的信件和照片。腾讯拒绝了,理由是该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用户只有使用它的权利。在约翰·埃尔斯沃思诉雅虎案——美国第一个数字遗产继承案——中,约翰向雅虎索要他在伊拉克战争中丧生的儿子的电子邮件账号。雅虎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了。法院支持雅虎以隐私为由不提供电子邮件密码,但应该制作一张光盘,包含给约翰的电子邮件中的所有电子邮件。法官保护具有隐私意义的邮箱密码,但忽略邮件也代表用户的隐私。对数字遗产认识的差异反映了对数字遗产和隐私权等概念的模糊定义。
二、数字遗产保护面临法律和现实困难数字遗产不同于公共资源和不动产。它是独一无二的。它涉及自然人死亡后的数据控制和继承顺序。目前,它面临两个困难。
,一方面是法律困境,体现在缺乏依据财产法和继承法缺乏保护数字遗产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因物的归属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基本上将《物权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有形物,数字遗产可能涉及的无形物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成为遗产,为其他可以继承的遗产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此进行了限制,将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限定为“包括作为财产客体的证券和债权”,明确界定了“其他合法财产”。数字遗产的问题在继承法中找不到。另一方面,
是一个真正的困境,这反映在确定所有权的困难上。为了获得更个性化的服务,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协议,并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在收集个人数据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并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用于商业活动,这似乎形成了一种互利的局面。问题是,谁拥有帐户,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数字遗产的继承人多种多样,包括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以及多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使得财产分割变得困难。数据由多个主体同时共享,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因盗用或消失数字财产而造成的侵权如果权利主体不确定,就很难确定数字遗产的所有权。
数字遗产是个人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沉淀,其法律价值不容忽视。对于数字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立法者应考虑公民权利的需要,结合网络发展法、网络技术和商法等诸多因素进行合理安排。法律具有强制性。重组现有网络服务提供商单方面制定的数据流通和虚拟财产继承协议,协调公民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关系。
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需要,数字遗产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法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纠纷,积累立法实践经验。二是发布司法解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合法财产”是否包括数字财产。三是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将数字遗产纳入遗产继承范畴,从源头上确定数字遗产的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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