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选择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价值,进而确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然而,在评估过程中,往往有许多容易忽略的小细节。今天,云升律师带领我们了解了评估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什么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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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步骤1:选择评估组织如何选择
评估组织?由被征用者共同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决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这些方法包括: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抽签、抽签等。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参与评估人员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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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步骤2:评估时间点的选择
房屋评估价值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间点是从公告征收决定之日起,即从公告征收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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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第三步:评估方法的选择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然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是对类似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应选择市场规律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如果被征用的房屋正在建设中,应选择假设的开发方法进行评估。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考虑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一般来说,一般房价是参照周围商品房的价格来确定的。
此外,如果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价值、机械设备材料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最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价值评估是整个征收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握整个评估过程可以促进收集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