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目税率表,酒类在生产(进口)环节按20%加0.5元/500克(500毫升)的税率征税;高档化妆品在生产(进口)环节按15%征税。草案将货物销售、加工、维修和保养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交通运输、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及其他商品销售或进口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增值税征收率显然为3%
\r附件1
\r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r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r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r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第三条纳税人生产、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r纳税人未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r第四条消费税实行从价税、从价税或从价税与从价税的复合税(以下简称复合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r从价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r按数量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r复合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r第五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额。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不单独计算,或者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归入成套消费品销售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r第六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获得的相关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
\r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r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自用而未销往国外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的构成计算纳税。
\r以从价税计算为基础的纳税应税价值构成计算公式如下:应税价值构成=(成本和利润)>
\r按复合计税法计算纳税应纳税额的组成公式如下:组成应纳税额=(自用成本利润额×固定税率)
\r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类似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的构成计算纳税。
\r基于从价税计算的纳税应税价值构成计算公式如下:构成应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r基于综合计税计算的纳税应税价值构成计算公式如下:构成应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量×固定税率)、( 1-比例税率)
\r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应税价值的构成征税
\r基于从价税计算的纳税应税价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构成应税价值=(关税应税价值关税)
\r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纳税构成的公式:计税价值构成:计税价值=(关税计税价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配额率)
\r第十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核定计税价值和数量。
\r第十一条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规定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r第十二条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按规定抵扣消费税:
\r(a)烟草生产卷烟;
\r(二)鞭炮、礼花生产鞭炮、礼花;
\r(3)高尔夫球杆由球杆头、杆身和握把制成;
\r(四)木质一次性筷子生产木质一次性筷子;
\r(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
\r(六)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成品油;
\r(7)分别生产汽油、柴油和润滑油;
\r(八)集团内部企业使用啤酒液生产啤酒;
\r(九)葡萄酒生产用酒;
\r(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
\r除第(6)、(7)、(8)项外,上述免赔额仅限于从同一税目纳税人进口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
\r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抵扣消费税
\r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r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第十五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r海关应向税务机关共享消费税委托征收信息和货物出口申报信息
\r 199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第十六条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r(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证据之日;如果发票是第一次开具的,应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r(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的以外,受托人应当在向受托人交付货物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受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货物之日。
\r(3)如果货物不在国外销售,应纳税的自用消费品应在货物转让之日纳税。
\r(4)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进入海关领土之日
\r第十七条消费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r(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和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纳税人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r(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方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r(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报关地向海关申报纳税
\r第十八条消费税的计算期限分别为10天、15天、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另行确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则可以按单位纳税。
\r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如纳税期限为10天或15天,应于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r扣缴义务人的计税期限和申报期限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r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出具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r第十九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r第二十条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计税项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消费税征管。
\r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r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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