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经历了一段艰难险阻的历史。
这些企业家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他们付出的代价足以让人深思。最值得反省和警惕的是企业家多年来像噩梦一样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家40年状况分析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的特定时期,他们作为新事物的代表人物,付出了在改革探索过程中无法表达的沉重代价。
(1)历届企业家的庄严历程
回顾历史,一目了然的是,从40年前首开先河、声名大噪的牟先生开始,在改革开放初期取得一定成就的企业家,很少有人能死得其所。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和法制环境的混乱,在两种制度和观念的无形博弈中,一些早期的商人出于对事业的奉献和对利益的追求而出海,就像战场上赤膊上阵的战士,嘴里喊着刀枪不入的敢死队,一队接着一队,一队倒下,一队冲上其中一些成本是必要且不可避免的。然而,也有一些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必要的,或者不应该支付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价格都太高了。
(2)企业家犯罪和企业家失马不应混淆
有些企业家在改革开放初期未能取得好的结果,其后果大致表现在两种情况:
1一是由于经营失败或被环境挤压后掉入水中;一是违反政策和法律,从马上摔下来
落水人员不涉及刑事风险。落水者将被罚款、停职或受到行政处罚,落水者将被定罪并受到刑事处罚。更悲惨的是那些因被错误定罪而被不公正监禁的人。他们经常遭受失去人力和财力资源甚至家庭毁灭的悲惨命运。
由于法律环境不尽人意和媒体宣传中的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人们有时仅根据被定罪的企业家人数来评估企业家的地位。这一评价对企业家的整体形象产生了更多的批评。事实上,可以说,并非所有被定罪的企业家都是真正有罪的,不公正的囚犯也不是个人!因此,企业中的罪犯必须从马上掉下来,而那些从马上掉下来的人不一定是有罪的。这两者不可混淆。这一现象也是我们需要研究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论企业家悲剧的成因 在改革过程中付出沉重代价的企业家的悲剧可以说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环境不成熟、不规范;另一方面,法律环境不成熟、不规范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中诞生的,并一直与计划经济共存。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固化不仅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市场概念的形成和固化也要经历一个新的转型问题与此同时,两种经济体制的交叉和共存将导致政策多变和界限不清的问题,使经营者不知所措。这种不成熟和不稳定的市场状况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控制和保护。
另一方面,我们社会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同步的。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市场法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而实现,因此法治环境只能在市场环境逐步成熟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完善。显然,与市场环境相比,法律环境处于更加不成熟和不稳定的状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保护经济基础在法治发达国家,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都处于成熟稳定的状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后可以自由运作。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不稳定和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与同样不稳定和不成熟的法律环境叠加在一起,就像一座矗立在沙滩上的建筑。一旦崩溃,企业家将首当其冲。这种崩溃不仅表现在对企业和企业家失去合理的控制和有利的保护,而且表现在对企业和企业家刑事责任的不当追究。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这种难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比拟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面对如此困难的问题什么也没做。究其原因,寻求对策,就是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降低风险,在降低风险的过程中推进改革。
商业活动中的四种刑事风险 企业家在商业活动中面临的犯罪风险随处可见,可归纳为四种情况
(1)寻衅滋事罪256余起
追求非法利益而陷入犯罪,是正常的人类社会企业家犯罪当然也包括在这种正常状态中,这也是刑法的必然
的问题是,由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企业家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独特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类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偷税、虚开发票、走私、骗取贷款、骗取信用证、骗取汇票承兑和相应的各种诈骗犯罪等。
此类犯罪属于侵犯公共利益罪,不同于侵犯私权罪。这在实践中更有可能发生,因为追求利润的诱惑和公众的愤怒。在市场环境混乱、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此类犯罪甚至成为一些企业实现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例如,改革开放之初,沿海地区走私泛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年。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合同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
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是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行为人经常因意外事故而陷入犯罪甚至犯下重大灾难(如重大事故罪造成的严重后果)
3年。普通欺诈和合同欺诈
市场主体犯诈骗罪在任何市场经济中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市场经济运行良好、保障机制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犯罪只能是个别现象。然而,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某些情况下,由于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控制,此类犯罪的数量大大增加。
此类犯罪的动机一方面是为了谋取利益而故意设计的欺骗;另一方面,转移风险是一种欺诈。其中有些欺诈是故意设计的,有些被认为是故意的。欺诈犯罪的激增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存在被欺骗的一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和被欺骗的一方将遭受损失的风险。
4年。贿赂罪
贿赂是目前严重污染市场环境的犯罪。由于整体社会环境的影响,此类犯罪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贿赂犯罪更难预防,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个未解决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不择手段的商人活该在许多情况下,这是生存所必需的。近年来,由于大型知名外资企业在进入家乡时必须遵守海关规定,因此出现了多起大型知名外资企业涉嫌贿赂犯罪的案件。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风险的根本措施取决于市场环境的总体改善,但现实条件下的最佳建议是保持安全底线。
(2)无意识进入犯罪的风险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太短,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人们往往在无意中触犯了刑法这种情况在商业活动中更常见。
例如,多年来,虚报资本、抽逃资金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这些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被注意,人们习惯了它们,但是一旦它们被调查,它们就注定了。
另一个例子是走私。由于《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的复杂规定和税率的频繁变化,犯罪有时可能是意外发生的。
再如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职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犯罪,往往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仍然有一些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不能接受犯罪,因为他们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不了解法律。例如,在挪用公款罪中,有些人经常出于良好的动机犯大错误,例如帮助他人解决暂时的困难。还有一些企业经理犯下私分国有资产的罪行,因为他们违反规定,给员工发放更多奖金。
更一般地说,近年来,在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形势下,许多企业因向社会集资而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年前,甚至著名的德隆集团也因这一罪行被起诉。
如前所述,在当前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尚不成熟和不稳定的特定时期,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上面列出的一些罪行只是这些问题的一小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意识。在风险中寻求发展不仅需要更多的勇气,还需要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是中国企业家在现阶段不能忘记的原则。
(3)无辜者因立法和司法错误而被起诉的风险
由于立法经验和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一方面,一些犯罪构成条件的立法表述不够明确和准确;另一方面,由于司法环境和司法水平的限制,错案发生的概率相对较高
这种情况对于某些类型的犯罪来说,会形成一种几乎不可能预防的危险状态例如,关于贷款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传销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很难把握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对同一罪行的不同判决时有发生,有时只有经过专家反复论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实施的行为也可能被起诉甚至定罪。此外,多年来,将民事纠纷定为刑事犯罪的趋势一直难以纠正,甚至在一些地方,情况越来越糟。
这种情况给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然而,立法和司法错误造成的这些风险给企业家带来了更大的安全隐患。
(4)被商业利益陷害的风险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历史太短,在市场活动中还没有建立起一致的规则意识。此外,在人们经历了从非生产性到生产性的突然转变之后,一些人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贪婪而突破了道德底线,这导致他们在最初的积累过程中不择手段地获取利益。其中,最糟糕的是利用司法机关的公共权力,通过结构性手段将对方置于犯罪境地。
更可怕的是,由于现阶段司法环境中的许多问题,这种结构性手段往往能成功。多年来,这种情况不仅在普通商业伙伴和竞争对手中常见,在亲戚朋友中也常见。为了争夺财产利益,夫妻反目成仇,父子反目成仇,兄弟姐妹经常被残害。
这种情况应该说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一种独特现象。此外,市场环境中现有的劣势将变得更加严峻!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面对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过大的现状,一方面是无法防范的,另一方面是必须防范的。预防是不可能的,没有万无一失的安全措施,必须预防,只有通过预防和控制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总结了现实中的经验和教训,可提出以下四项防控措施供参考:
(1)更新观念是前提和根本
首先,由于长期的人治思维惯性造成的法治观念的缺失,人们还没有形成正常的风险防控意识。
其次,由于长期计划经济思想导致的市场导向观念淡漠,人们普遍缺乏基于公平正义的规则意识。
199多年来,重道德轻法律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习惯,“君子先小人后”的行为也得到广泛的尊重。相应地,自动柜员机系统、借据、合同、遗嘱和许多其他行为被认为是无情的、多余的等等。事实上,拒绝这些行为的后果正是导致市场风险的重要原因。大量案例证明,许多遭遇犯罪风险的企业家是这一滞后概念的受害者。因此,摒弃落后的人治和计划经济理念,建立法治经济思维方式,是企业家防范和控制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2)坚持行为底线,努力防患于未然
在法治发达国家,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相对较好,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较少,但他们的防范意识相对较强。然而,在我国,情况正好相反。刑法是有风险的,但预防意识很弱。这种巨大的反差导致了风险增加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保护自己,我国企业家在现阶段需要有特别强的风险防控意识。
总之,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行为的法律底线,消除各种侥幸心理。同时,尽量先预防,防患于未然
199年来,大量案例表明,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由于缺乏事前预防意识而犯了不可弥补的错误。有些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要弥补丢失的羊。一旦他们犯了错误,他们就会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这些惨痛的教训可以作为一个警告,铭刻在我们的心中。(3)努力保护自己并保留证据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东西,所以保存证据也是自我保护中最重要的东西
在的实践中,由于缺乏证据而被冤枉的案例屡见不鲜。有些人不重视保留证据,比如强调口头协议而不是书面证据。有些人不注重证据的保存,而是丢失或被盗、销毁或隐藏。有些人没有保留证据的备份,在被办案机关复制后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其他人不知道如何获取和保存证据。
在当前“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的司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大量的有罪推定和“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等司法现象因此,不能忽视被告在证明自己无罪方面的作用。尽管这种情况违反了法律原则,但不能忽视,必须加以防止。曾经有一个案件,调查人员隐藏了无辜的证据,导致被告被定罪。幸运的是,被告无罪,直到有人在二审中窃取了隐藏的证据。
为逃避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保证协议上加盖未注册的备用印章的欺诈案件。案发后,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否认了担保合同,坚称印章是被告伪造的。但是,由于保证协议只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使被告处于不利地位,难以进行辩论,给被告判处死刑造成严重后果。幸运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他能够通过激烈的辩论挽救自己的生命。在当前的科技条件下,公章容易被伪造,签名可以用来鉴别真伪,所以在保留证据时签名比公章更可靠。
表明,在保持底线不触犯刑法的同时,善于保留证据是保护自己不被错判、冤枉和陷害的重要措施。例如,会议记录、签署的笔录、工作程序、政府和公司文件、合同文本和备忘录应该妥善保存,并作为这一系列能证明一个人清白的证据的备份。至少有一组备份应该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4)重视律师的作用,学会利用专业法律服务防范和控制风险
预防和控制企业家犯罪风险的最实际措施是寻求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情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法律专业服务在法治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律师业务仍局限于以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形式,大多数非诉讼法律服务没有得到有效发展,或者相当一部分本应由律师承担的专业法律事务仍由企业自行承担。这一现象也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不力的重要原因。
诉讼只能解决事后救济,而事前预防和控制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律服务运作过程中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不尽人意、入罪界限难以把握的具体情况下,具有指导性和预防性的专业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在防范和控制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只有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合作,才能有效发挥这一作用。
因此,中国企业家在下一次旅程中应该与律师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真正理解和尊重对方。只有这样,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更上一层楼。
因为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没有律师,就没有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