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个税务交易所集团,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那就是如何确定企业单独购买的电梯的折旧年限(不包括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扣除)?首先发言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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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10年
因此,如果电梯与房屋、建筑物组合记账,最低折旧年限按20年计算。如果可以单独记账,最低折旧年限应计算为10年。“
,应该说,这个答案比较可靠,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然而,第二个发言人的朋友小组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财税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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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中的第四项也大动作。免去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的顾问职务。原财政部税务司司长史耀斌、原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孙瑞彪、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司司长刘洛担任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权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释和适用指南》
《指引》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中房屋建筑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建筑作为最重要的固定资产,在结构、属性等方面相对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他们服务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折旧年限也应该相对较长。因此,该条规定房屋建筑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基本反映了房屋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本条所称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为职工生活和福利提供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工厂、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住宿场所、食堂和其他房屋。独立于房屋和机械设备的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棚、车库和其他简易设施)、庭院、道路、桥梁、平台、码头、码头、涵洞、加油站和管道、烟囱、围栏等;房屋建筑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不可分割且不单独计算其价值的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通风、水、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和卫生设备。“
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当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按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因此,电梯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是一个非常详细的解释,但它并没有完全说服对方。
199中的第5位认为,“电梯的使用寿命是20年吗?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的通知》(京国技发f字[2001)第6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当报废:(1)该建筑只设计一台电梯(无备用电梯);使用时间达到15年;拥有一架备用梯子18年199电梯在正常情况下报废15年,特殊情况下报废18年。20年的折旧显然与现实脱节。因此,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折旧才应计10年。“变得越来越具有爆炸性,一时间没有人能说服任何人亲爱的朋友,你认为这个问题怎么样?
来源:政和税务参考
*本文由库什蔡斯先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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