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1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拖欠李债务4000万元一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5日在朝阳法院举行了庭前会议。
因以其名义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而被起诉。
在此案发生前曾多次遭遇麻烦。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判决,本案源于一个名为“雪山文远”的开发项目
2年1月9日,以李、为股东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意双方合作完成“雪山”项目。“如果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签署本协议时甲方提供的项目计算财务报告,甲方应保证乙方实际获得的所有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如果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的资金和财务成本,乙方应在3年开发周期结束时首先收回约定的固定股权收入4000万元。“继
之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2年7月10日和2012年7月16日向雪山公司转移了4000万元、600万元和1400万元,共计6000万元
2年4月17日,李、、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雪山公司及其前股东承诺,雪山公司将于2015年7月前向太和友联公司支付到期债权4000万元。如果有任何困难,他们可以在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额在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李、、钟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债权提供股权担保。如果被担保的股权已经为雪山公司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其股权为太和友联公司提供了再担保其他股东批准股权担保并配合相关程序“
正是由于这一担保,之后李、、、钟山公司被泰和友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000万元的债务。
一审败诉,二审败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向太和友联公司缴纳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
不服李、于2018年3月的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阶段,李·辩称,本案合同的性质是担保合同纠纷,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主合同未经一审法院审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太和友联公司应证明雪山公司税后利润为4000万元,获得4000万元。事实上,雪山公司并没有盈利。当公司没有盈利时,股东拿走了4000万英镑,从而撤回了注册资本。与此同时,李、也指出,在签署承诺书时存在胁迫
泰和友联公司回应称,承诺书签署于2015年4月17日,无胁迫。由于李要求太和友联公司放弃转让其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在此背景下签署的承诺书,甚至李要求太和友联公司签署的承诺书,达到了实现其股份的目的
2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由李、负担。
于今年10月被裁定再审
后,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4445号民事裁定,责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北京市第三中学再审认为,本案应进一步审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变更协议的主体以及实际签署人,以确定上述协议的效力。根据双方提供的新证据和泰和友联公司提供的律师信函,对承诺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确认,确认了4000万元的诉讼性质。由于所涉及的合同签订过程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进一步依法审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市03民总3815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子楚第63675号民事判决,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9年11月5日,北青报社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5日网上向法院传送案件时出现错误。“今天是开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