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8月0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也有许多政策解释。其中,有一种说法是,在支付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这个解释合理吗?由于在日常业务中,付款前开具发票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我们希望能说明这一点。
我不知道你从哪里听到这个政策的解释首先要说的是,以这种方式解释的人根本不懂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类型有:法律、司法、法律和解释其中,《[法〔2018〕226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部通知司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出的通知。Fafa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种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唯一的法律解释。
只有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在司法判决中直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没有调整。也可以说他们无权调整。
专家分析: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未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广义地说,所有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都是欺诈行为。包括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虽开展业务活动但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发行,如变更客户名称、商品名称、业务项目、夸大或减少产品或业务项目数量、单价和实际收取或支出金额、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增值税税率和金额、虚开发票人和发行日期等。从狭义上讲,虚假开具是指由于虚假填写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和金额的相关内容,使已开票税款与实际支付不一致的一系列行为。如果没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但该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征收金额或相关税率和税额是虚构的,请填写;或者在开具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发票时,改变业务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和税额,使发票不能反映交易双方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列。主要体现在车票与商品或经营项目的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的不符。显然,这种犯罪的虚假公开应该是狭义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虚开本罪论处:
(1)未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或者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的;
(2)有购买或出售的货物或提供或接受的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为自己或为他人发放的数量或金额不真实的;
(3)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的其余相关内容不反映纳税情况填写虚假的
如果只是一个虚拟的出票人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前或延迟出票日期,这是违法的、不真实的,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不能作为本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方式有四种:
1。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不购买、不销售货物、不提供、不接受应税服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应税服务,但数量、金额不真实,或者使用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购销货物、不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购销货物、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要求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而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视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变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骗取税款一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 造成骗取国家税收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