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质与家庭信任的前景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

< p > 近年来,家庭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和财富继承工具,逐渐得到了高净值个人的认可。信托公司、家族理财室和财富管理机构也将其视为一个重要的业务方向然而,对于什么是家庭信任,家庭信任的功能属性是什么,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许多人将“家庭信任”与“信托理财产品”混为一谈的误解这不仅与家庭信托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也与家庭信托不严格的法律概念密切相关。为此,本文将 结合家庭信任的功能属性,阐明了相关概念,进而阐述了家庭信任的发展前景。

家庭信托

的家庭功能

家庭信托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为保护、分配、继承和管理家庭财产而使用的各种信托安排统称为“家庭信托”2018年4月,国家颁布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引》(银发[2018年第106号),统一了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标准,并规定了两年的标准化过渡期。银监会信托部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随后下发了《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加强信托监管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从业务监管角度看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上述指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在此基础上,第37条首次从监管的角度对家庭信托进行了界定:“家庭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个人或家庭的委托,以保护、继承和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个性化交易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的定义清楚地表明,家庭信托的核心功能是从当事人的特征、信托的目的和管理的内容来服务于委托人的家庭利益和追求家庭目标的实现,即通过家庭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来维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保护家庭成员的需要、继承家庭事业和保护家庭隐私,此外,它还可以服务于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家庭慈善等许多家庭内容。家庭信托是法律信托工具在家庭事务中应用的产物,如家庭财产的保护、管理和继承。其家庭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家庭资产安全资产安全是无产阶级的首要要求。财富创造出来后,它将一直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各种情况,如国内企业的分离、外部担保、家庭纠纷、意外死亡等。,可能会导致财富的消散和流失。如果没有预先的计划,很有可能会有“不超过三代的财富”但是,如果财产被提前放入家庭信托,并且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建立了家庭资产的安全缓冲,则无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离婚、债务和其他情况如何,该财产一般都不会有被继承人继承、配偶分割和债权人将来追索的风险。比如使用自由信托和禁止挥霍,它还可以防止不道德的孩子挥霍他们的金钱和家庭财富,并有效地保护创造财富的一代人的辛勤努力。

第二,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命家庭信托有一个非常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根据客户的意愿确保家庭内部家庭财产的和谐分配。特别是当某些家庭成员有他们自己的局限性时(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老年残疾、铺张浪费等)。),信托的自然“权益分离”属性可以用来为其提供充分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各种保护,并防止财产被监护人盗用、被行为人挥霍或管理不当等风险。在利益分配条款中嵌入“里程碑”行为指导机制也可以为家庭成员的成长和职业生涯提供支持和鼓励。

第三,锁定和继承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形式,其传承是目前我国高净值人群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家族信托(以股权信托为核心)的安排可以锁定家族企业的股权,建立灵活的企业控制机制,有效防止控制权的流失。无论家庭成员被分成家庭成员还是婚姻发生变化,家族企业的控制权都牢牢掌握在为家庭利益服务的受托人手中,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企业主不仅可以保留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权,引导企业的发展,还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组织的能力,共同培养下一代接班人,实现企业的平稳过渡。

第四,帮助家庭慈善利用家庭财富资助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富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遍表现。家庭从事慈善事业,通常有两种方式:慈善基金会和家庭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相比,家庭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较低,不需要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可向民政部门备案),事后监管较少,更加灵活方便,适用于大规模慈善安排和中小规模慈善安排。家庭慈善信托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慈善工具

家庭信托不是金融产品

的实践中,许多人经常混淆家庭信任和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来管理的投资产品,目的是为了保持和增加这些资金的价值,如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推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投资基金”。目前,市场上的各种金融产品都采用“信托型”合同的法律结构,表现为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特别是信托公司的金融产品被直接命名为“信托计划”。此外,如何投资和管理家庭信托财产本身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许多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家庭信任”与“信任型金融产品”混淆这是对家庭信任的概念和属性的严重误解。

家族信托不是金融产品,本质上不同于金融信托产品(以下简称“金融信托”)37号文件明确规定:“家庭信托财产的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应是唯一的受益人。”信托的主要目的只是维持和增加信托财产的价值。具有特殊账户管理和资产管理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理解这一点不仅对财富家族构建和运用家族信任,帮助家族财富管理和实现家族目标至关重要,而且对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帮助信托业务转型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托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信任在实际应用中非常灵活,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建立。委托人可以仅为自己的利益设立信托。此时,委托人投入信托的财产只有一个受益人和委托人本人。理论上,这种信任被称为“互利信任”金融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自利信托”。在所有金融产品中,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只具有维持和增加价值的投资功能。可以说,金融信托是客户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进行的一种信托投资行为。

除了自身利益信托,委托人还可以为他人利益设立信托。此时,对于委托人投入信托的财产,受益人必须不是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只是受益人之一,除委托人本人外,还有其他受益人。理论上,这种信任被称为“其他利益信任”家庭信托是一种典型的“其他利益信托”。在家庭信托中,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以外的家庭成员。虽然委托人不被排除在家庭信托的受益人之外,但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信托,在理论、实践和监督上都不属于家庭信托的范畴。从功能上来说,家族信托本身并不是投资的金融产品,而是全面管理家族财富的法律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家庭财产的保护、分配和继承。虽然信托财产也存在投资管理问题,但这只是实现信托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信托目的本身。

因此,金融信托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合法的自身利益和简单的投资工具功能,其概念中不能包含具有其他利益和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家族信托。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因此,监管部门毫不犹豫地将信托公司经营的家族信托业务排除在金融信托业务监管规则之外。

其次,客户的角色是不同的。金融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推出的纯投资产品,无论是在产品设计还是在产品管理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受托人为管理者。产品投资策略的确定、投资范围的选择、投资限制的设定、基础资产的调整、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收益的分配和产品法律条款的安排等所有事项都由经理统筹安排。作为投资者,客户很难在其中表达任何意见。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接受投资,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如果不接受,放弃产品的投资机会。可以说,理财产品的条款通常是由作为管理者的受托人制定的“标准条款”。除了特殊的理财产品,它们不能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的投资者定制。

相反,家庭信任的本质是实现反映客户个性化愿望的家庭目标。因此,客户的意愿在家庭信任的建立和管理中占据中心地位。在家族信托的建立阶段,委托人完全占据中心地位。一系列的信托事项,如用什么财产来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什么、谁是受益人以及如何安排信托利益、谁是受托人以及如何管理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图,而受托人则占据着所谓的“乙方”接受或不接受的地位在家族信托成立后的管理阶段,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安排,保留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托事务管理的决策权,甚至保留完全取消整个信托安排的权利。只有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才能在信托管理中占据相对核心的地位。此时,受托人还必须根据反映委托人意愿的信托条款进行管理。

可以说,家族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受客户意愿驱动的个性化定制财富管理安排。受托人的角色从一开始就注定是相对被动的,很难像在金融信托中那样发挥核心主导作用。在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实践中,出于提高经营效率的商业利益考虑,结合金融信托性质的受托人驱动的“标准化”或“半标准化”家族信托业务不断被尝试。然而,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普通高净值家庭,他们更注重财务管理。对于超高净值家庭,只有定制的家庭信托业务才能真正满足家庭财富管理的需求。

同样,信任管理的范围是不同的金融信托是一种纯自利的“投资信托”。信任管理相对简单,管理时间相对较短。从信托利益管理的角度来看,信托利益的类型非常简单,仅限于相应的金融资本本金和投资收益;信托利益的分配非常简单,只要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按照理财产品条款约定的时间分配给受益人。从信托财产管理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的种类仅限于资金。虽然作为产品经理的受托人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复杂的专业判断体系,但管理方法极其简单,即投资管理可以按照金融产品约定的投资方法进行。从管理时间的长短来看,短期金融产品只有几个月,中期金融产品只有几年,长期金融产品通常不超过10年。

家庭信托的管理不是在信托利益管理层面,受益人的范围可以大也可以小,信托利益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生活保障基金、教育激励基金、婚姻补贴基金、职业支持基金、养老基金等)。),信托利益的金额可以或多或少,信托利益的支付可以是无条件的或有条件的,等等。,管理的复杂性完全取决于如何安排信任利益在信托财产管理层面,信托财产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需要按照信托设定的管理决策机制进行。因此,信托财产管理的复杂性完全取决于家庭信托的目的、财产类型和管理机制。在信任管理阶段,家庭信任的期限很长,通常按世代计算,一代是短期的,两代是中期的,三代以上是长期的。实际上,家族信任的管理期通常持续几十年甚至几百年。

家庭信托

的发展前景

在中国,长期以来,商业信托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迅速扩大。自2012年以来,信托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业。然而,民事信托的发展极其缓慢,公众对民事信托的理解并不深刻,民事信托的运用也较少,相关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以家庭信托为核心的民事信托在中国仍有“美好的未来”,必将成为未来家庭财产继承的主要方式。这不仅与信托制度的优势有关,也与中国即将到来的财富继承大循环密切相关。

首先,中国即将迎来家庭财富置换的高峰,公众急需财富继承。根据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国私人银行:回归原点》,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达到190万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将达到197万人(2019年底预计为220万人),平均高净值人群将持有约3080万元的可投资资产,总计61万亿元如此巨大的市场为家庭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蓝海。此外,未来10-20年将是中国私人财富继承的集中窗口期——2019年,超过50%的受访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准备或正在进行相关的财富继承安排,这一比例超过了10年来首次未开始准备的高净值人士。86.2%的企业家开始考虑或准备家庭继承

其次,家庭信任在家庭事务中的功能优势必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认可。家庭信托有许多功能,如资产保护、风险隔离、隐私保护、生命保护和维护控制。它能有效弥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生前赠与的缺陷或不足,是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的基石工具。从信托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民事信托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的基石。商业信托最初只是民事信托的一种灵活运用。基于历史背景、信仰文化和信任的灵活性,信任一直是外国人继承和转移家庭财富的主要工具。英国和美国的著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和洛克菲勒家族,已经继承了数百年,通过信托来管理,以维持其家族财产的长期继承。正如兰伯教授所说:“信托起源于中世纪末家庭财富的转移方式,在转移者拥有大量资产或复杂的家庭事务时,信托仍然是安排代际财富转移的主要工具。”“在我国出现的家庭信托的核心功能也是在家庭事务领域。它是家庭财富管理和代际传递的绝佳工具。

同样,中国有坚实的法律体系支持家庭信托的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信托法》均已颁布,为家庭信托等民事信托的设立、运作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基本制度。例如,《信托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民事、商业和公益信托活动。”“法律规定的信托原则和结构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可适用于家庭信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大量的案例表明,法院已经承认了民事信托的法律效力。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第二民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第1307号中认定,自拟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要求,遗嘱内容符合《信托法》关于遗嘱信托的要求。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嘱被裁定为有效,依法设立了遗嘱信托,遗嘱指定的人担任受托人,受托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但是,现有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如信托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信托税制缺失等。这确实对家庭信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而,这不是一个“致命的伤口”,也不妨碍从法律上建立家庭信任。它只需要在建立家庭信任和产生的成本之间取得更谨慎的平衡。以信托登记制度为例。尽管《信托法》第10条要求某些财产必须在信托中登记,但从与物权登记制度的类比中可以看出,只有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必须在信托中登记。以其他类型的财产,如基金或股票建立的家庭信托,不会因未登记信托而影响其效力。今后,信托登记细则颁布后,以前设立的房地产信托也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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