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裁判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每户只能享有一片宅基地使用权。闲置、倒塌或者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应当集体收回。

199司法文书

19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行政决定

199最高法申5530

199再审申请人翟高旺

再审申请人凌

再审申请人翟贵英

再审申请人翟桂芬

再审申请人翟高强

再审申请人翟桂华

再审申请人苏世杰

* *荀,上述七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的律师,广西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州湾大道行政中心* *层

法定代表人沈荣洲,区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199被申请人民政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永福东街* *号

法定代表人谭丕壮,市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东镇东联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理人方,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东镇东连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

199诉讼代表人李艳婷,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东镇东联村委会第20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先林,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东镇东连村委会第21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廖美珍,组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东镇东联村委会第22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宁大河,组长

199再审申请人翟高旺、凌、翟桂华、、翟桂芬、翟高强、苏世杰于2018年11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本案被告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北区小东镇东联村委会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翟高望等7人申请再审,称:1 .翟高旺的家人一直在管理和使用这片有争议的土地。曾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五保户”翟柯城也得到翟高旺兄弟姐妹的支持。东联村第五组在争议土地上没有经营和使用事实,争议土地上的一些围墙建筑仍由翟高旺建造。2.钦北区政府北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第11号《关于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决定》和钦州市政府发布的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事实不清。钦北区政府没有通知翟高望参与现场勘界,没有依法向翟高望送达相关文件,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经审查,我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闲置或房屋倒塌或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被拆除时,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的,集体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由集体收回土地。换句话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使用宅基地,每户只能有一片宅基地使用权。闲置、倒塌或者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在这个案例中,翟高旺的家人在20世纪70年代搬出了有争议的土地,并被村集体重新安置。这栋原本建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子也在1986年被争议土地的承租人宁拆除。翟高旺在争议土地上的房子已经丢失,他们不再拥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考虑到东联村第五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将争议土地分割为翟高旺的房屋,他们作出了第11号决定和第49号复议决定,确认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翟高旺和其他七人的诉讼请求并非不当。至于翟高旺和其他7人声称争议地面上的一些建筑是他们建造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因为他们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至于翟高旺等7人的主张,即钦北区政府未能向翟高旺交付文件,未能通知他参加调查,并承认了虚假证据。经调查,秦北区政府在调解阶段向翟高望送达了《权属争议回复通知书》和《调解通知书》,通知翟高望参与勘界。但是,翟高旺拒绝在服务收据上签字,工作人员在服务收据的备注栏中解释了这一点。此外,翟高旺等7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秦北区政府采用了虚假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翟高旺等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高旺、凌荣臻、翟桂华、翟贵英、翟桂芬、翟高强、苏世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寇炳辉

法官宋

法官熊俊勇

2001年6月28日

书记员

司法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11-29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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