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对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岁的女孩圆圆从幼儿园的攀爬架上摔了下来,受了伤,构成了十级残疾。相关幼儿园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和其他损失共计218,000元。判决已经生效。
1992016年9月1日,一名5岁的女孩圆圆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从攀爬架上摔了下来,并受了伤。幼儿园立即通知了她的父母,并把渊源和他们一起送到了医院。 医生诊断袁媛损伤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涉及骺板,骺板线性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该伤害构成10级伤残。
▲布局与
无关今年1月,袁媛的父母向上海长宁法院提起诉讼,称袁媛的伤害是幼儿园未能履行保护责任造成的。幼儿园被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总计超过23.6万元。
幼儿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当时事件的旁边有两名教师和一名护士。当袁媛爬上去时,有一个老师把他按住了。袁媛摔倒在地后扭伤了。幼儿园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不能导致完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负有责任。袁媛的受伤应该是意外。
经过两次公开审理,上海长宁法院发现,事发当天,当孩子们在户外活动时,一名老师看着一些孩子跳绳,另一名老师看着一些孩子爬树,护士擦着附近孩子们的汗水。跳绳之后,袁媛参加了攀岩活动。七八个孩子同时爬上攀登架。袁媛和另外两个孩子离护士老师更近。攀爬架高2.3米,宽2.9米。在攀登过程中,袁媛突然踩到倒数第二根绳子,摔倒了。他坐在垫子上,又痛又哭。护士老师立即上前查看袁媛的伤势,并立即通知了卫生老师和家长。
1994年25日,上海长宁法院就“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199年的法院认为爬山是一项有一定风险的运动。应该安排五岁左右的儿童参加这项活动,幼儿园的照料义务应该更加严格。本案中,原告是一名5岁的幼儿园大班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照老师的安排正常攀爬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来说,当几个小孩同时爬上一个2.3米高和2.9米宽的攀爬架时,只安排一个老师来照顾现场显然不可能履行完全安全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摔倒受伤,与被告管理不善有因果关系,被告的幼儿园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逐项审查了原请求后,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已经生效。资料来源:深思上海作者:张一伟,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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