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花了四年时间等待判决:证监会可能仍不披露调查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国证监会仍可回复顾,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9年10月15日,科龙公司原董事长顾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申请的批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15年前,“郎谷之争”爆发了学者郎咸平质疑顾的行为,称顾挪用大量科龙电器现金流完成各项收购,涉嫌违规。

2年5月,2005年,顾被立案侦查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葛灵阁一家之主顾一案。顾因虚报注册资本、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2年01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等人的再审作出公开裁定,撤销对顾的多项指控,改判顾挪用公款罪五年有期徒刑。

顾申请公开哪些信息

顾从2015年开始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顾的公开介绍和媒体报道,顾案的起因是顾认为是“假”的举报信。2005年,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展开调查,并启动了相关的“7.29工程”为了弄清调查是如何开始的,顾开始申请信息披露。

据顾律师介绍,2015年6月29日,他们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至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两项信息:《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全文作为科龙公司立案调查的法律程序依据。以及2005年中国证监会召开的启动广东科龙电器有限公司调查程序的董事长办公会议,包括调查原因、调查结论、会议时间、与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

延期,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发布了两个监管信息公告,回复《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证监会内部管理信息”,7个案件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服上述答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学下达了两项判决中国证监会就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两项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在顾案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认定

关于《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根据一审判决,中国证监会认为这是指导内部人员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事务的内部文件。它不对外绑定,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但是,在中国证监会拒绝公开后,顾向国务院申请终审,国务院作出了《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根据裁决记录,中国证监会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其备案和调查程序完全符合《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主张得到裁决机关的支持

对此,两个法院都认为,《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被作为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决定的案件中主张其备案和调查程序合法性的依据,这一主张得到了裁决机关的支持。由此可见,至少《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已被作为外国执法的法律依据。判决显示,法院明确认为“它不应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的范畴。”

对此,的律师、严友松的辩护律师顾的前代理律师表示,该裁决否定了证监会的实质性主张,顾在这一点上胜诉。

根据一审判决,中国证监会认为,2005年中国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董事长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的理由等7起案件信息均为国家秘密一审判决

199后,顾在个人微博上公开了中国证监会的上诉。除了继续认为这些信息需要保密之外,中国证监会还呼吁,是否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会议议程是什么,以及其他信息可能对市场及其参与者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上述信息是根据个人申请披露的,个人申请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不可避免。此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提出上诉,认为主席办公室会议并非提交审查个案的必要预先程序。

对此,两个法院都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涉及的7项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对此,姜立认为,法院在判决中只确定了中国证监会主张保密信息的理由和依据,而没有确定此类信息的性质这样,中国证监会今后再次做出答复时,显然还有调查和斟酌的余地。

199法院最终撤销了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如何执行

判决关于二审判决,顾对媒体表示:“根据《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现在中国证监会必须披露立案调查的理由、立案调查的结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重要信息。证监会在2005年启动了对科龙公司进行调查的程序,真相也将大白。”“

但是,法院虽然撤销了此前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但并未直接决定要求中国证监会披露所申请的信息,而是责令中国证监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回复顾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顾的律师池素生没有直接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该案件下一步将如何进行的报道,但表示他“准备近期进一步研究”

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根据法院的判决,证监会仍然可以作出公告,这些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义上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例如,法院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涉及的七条信息是国家机密,中国证监会可以补充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中国证监会再次回复的“法定期限”高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在《政府公开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回复期限,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高表示,如果顾不同意的答复,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与顾案有关的信息很快就会再次“披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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