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保险产品营销在朋友圈中的混乱何时才能结束?

刘金波

法制日报1月18日,近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多次发出罚款通知,再次对保险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的合规性“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人们选择保险产品“扫清了道路”。这些票据包括各种情况,如片面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虚假宣传、投机和暂停销售等。

2年12月019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宣传的通知》该通知将于2020年1月25日生效,其中明确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宣传;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不违法。

,其中,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为什么它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规范营销和宣传活动。媒体应加强对

保险产品营销的监管,宣传混乱由来已久,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年6月和018年,为落实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控制,控制保险销售的误导,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目前,包括互联网网站、应用、博客、微博、公共账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展示企业形象、推广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和推广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由于自媒体渠道的参与门槛低、发布者数量多、信息评论弱、传播速度快,已成为误导保险销售和虚假信息传播的高发区,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埋下了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潜在风险。

2年12月0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授权的保险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的展示和说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站的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保费计算、片面比价和简单排名、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办理保险手续、收取保费或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保险信息针对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系副教授张军燕表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自己的媒体平台进行保险宣传,本质上仍是保险展示活动,加强监管是合理的。此外,传统上,保险销售人员的展览行业通常是一对一的沟通。保险宣传是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的,自媒体平台拥有更广泛的受众,并要求严格遵守会展业标准的要求。

“由于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复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人们对保险的了解很少,保险营销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业务环节。”保险业应该加强对销售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要求保险人履行条款说明义务。目的是让对方充分了解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张军燕说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警示从业人员自律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防范自媒体平台误导性宣传的风险提示》,保险营销员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保险宣传的三种主要方式均在违规范围内:一是饥饿营销宣传保险产品将在限定时间内关闭或出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狂抢购”和“限定时间”等术语第二,夸大回报将保险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金融产品混为一谈,如发行“保证成本和利息”、“保证成本和高收益”和“累积复利”第三,曲解术语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术语,如宣称“无需申报既往病史”、“如果你有疾病,你可以购买”和“一切都可以保证”

“许多保险销售人员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业绩的角度出发,这导致了一些夸张和虚假的宣传。销售人员所属的公司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加强管理。””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说

非法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从而引发纠纷,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也可能面临处罚如何防止这种现象可能引起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从保险从业人员的角度来看,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误导性信息和虚假信息,尽量避免通过朋友圈发布保险产品信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要提高辨别能力,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及时惩处发布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歧视能力,提醒保险从业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防范违法行为。"”郑宁说道

丁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水认为,预防要以预防为主首先,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增强他们的合规意识。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误导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其次,银监会最新发布的《网络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员工发布的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严格规范保险广告,确保市场有序竞争。媒体发布的

保险产品的宣传信息应如何监管?郑宁认为,保险广告在消费者理解保险行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规范的保险广告会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引发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保险广告进行严格规范,以确保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

在郑宁看来,我国缺乏调整保险广告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广告法没有专门针对保险广告的相关规定,规范保险广告在朋友圈中的投放,应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确定保险广告的监管主体,保险广告的监管可以是多方面的。除中国保监会的监督外,工商行政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保险广告进行监督,中国保监会对违法保险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出最终裁决。

“在推进立法时,应注意保险广告的分类监管,保险广告可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并应分别制定监管标准。”同时,内容、形式、信息披露方式、具体条款的条款、统计数据的使用、贬低他人的声明、保险公司的地位声明、特别优惠等。应该详细说明。”郑宁说道

张兴水认为,转发与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时,必须从自己保险公司的官方媒体平台上转载。涉及保险销售政策和营销推广活动的,必须以保险公司的官方信息为依据,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辑和发布。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审查的营销宣传信息,以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信息来源可追溯。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能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建立了适合互联网发布和传播的监管机制,尽快主动发现保险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赵占领说

如果人们因为看到非法宣传信息而误报保险,他们应该如何追回?在回复

时,郑宁表示,在发生虚假保险报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除合同。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到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张军燕认为,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消费者基于误导性销售购买保险,将增加事后纠纷的可能性,对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极为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人身保险行业误导性销售综合管理通知》都努力提高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解决保险误导性销售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愿意解除合同或者退款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赵占领说(韩丹丹,刘进波)

编者/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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