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8日电-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近日发布的《外汇管理处罚信息》(韶关建[2019年第14号)显示,三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存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证券代码为002224。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2012年第38号文件)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中心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自货物进出口或外汇收付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控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应的预期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a) 30天以上(不含)预付款、预付款;
(二)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超过90天(不含);
(3)90天以上(不含展期)的长期信用证(含展期)、境外代理付款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
(4)乙、丙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款和预收款,以及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不含);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付款日(不含)与第一次收付款项下收到的外汇金额或第一次收付款项下支付的外汇金额超过等值500,000美元(不含)之间间隔90天以上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4)项,企业还应提交关联企业的交易信息
对于上述已申报但未达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机构可被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256元以上
(a)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2)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未提交有效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不真实的;
(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6)拒绝或阻碍外汇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以下为原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