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利率是一个热门话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以来,民间借贷法定年利率上限由原同期不超过我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变更为不超过24%的年利率,而超过36%的年利率规定部分失效。因此,许多人不知道目前的法定贷款利率上限是24%年利率还是36%。作者现在将着重解释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年息36%以上的请求。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每年不超过24%。但后来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出部分无效。上限似乎应该是每年36%。真的是这样吗?应该说这不完全是真的。某些利率的应用是有条件的。上述
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将利率分为三个区间:第一个区间
:年利率不超过24%。这个区间的利率是受法律保护的区间。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此区间内就利率达成一致。如果贷款人声称按这一利率计算利息,法院将予以支持。
秒区间: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过36%。这个间隔是最令人困惑的。许多人误解了法定年利率的上限是36%。这个区间也被称为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如果约定利率高于24%,且不超过年利率的36%,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贷款人不必偿还。如果借款人未支付利息,借款人只能按最高年利率的24%计算。简单地说,就是维持现状,不是保护也不是归还现状。
第三个区间:年利率超过36%,无效区间。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并超过支付的利息,贷款人可能被要求偿还。
例如: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约定的年利率为48%。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年利率为48%的利息,则利息已经支付。目前,法定利率的上限是每年36%。如果逾期利息尚未支付,法定利率的上限为每年24%。对于超过36%至48%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退款或扣除法定利息或本金。
实践案例分享:原告陈某向被告马海东共借款220万元,其中借款6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利率的3%,约定利率为月利率的1.5%,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马海东共向原告陈某东方支付人民币126,200元对此,法院在计算利息时,按60万元部分月利率的3%和60万元部分未付利息的2%计算了被告马谋海支付的利息12.62万元。
案情摘要
原告陈某东方起诉法院称:2016年7月至9月,被告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陈某东方借款共计294.7万元截至2017年2月11日,经和解并签署债权确认书后,确认被告马海升仍欠贷款本金220万元。双方约定了贷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权利和义务。被告马海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构成违约,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董的全部要求。
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马海海偿还贷款本金220万元;被告马海海支付贷款利息138,000元(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双方确认96,000元,自确认函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人民币42,000元,后续月利率为3%,至结算日止);3.被告马牟海支付律师费3万元。
被告马海海答复说,所涉贷款本金总额约为230万元,并非原告陈某东方主张的294.7万元,截至起诉日,被告马海海已向原告陈某东方偿还832950元。
查明真相
2年7月至9月016日,原告陈某东以信用卡消费的方式借钱给被告马海海。2017年2月11日,原被告与被告确认贷款金额及利息,并签署《债权确认书》
被告马某海确认,截至2017年2月11日,陈某东方欠原告债权本金220万元,其中贷款利息60万元,按月利率3%支付,本金于2018年7月19日一次付清。其余160万元贷款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产生的利息9.6万元在2019年4月前偿还),本金在2017年3月前偿还,剩余140万元本金在两年内偿还(即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
被告马海海承诺,如果一期未能按约定偿还,原告陈某东方可要求被告马海海一次性付清全部债务,并承担原告陈某东方因权利保护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和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被告马谋海在签署上述确认书后,向原告陈某东方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26,200元。原告东称本案涉及律师费3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马牟海确认了证据的事实性,但声称金额超出了有关规定。
判决观点
经审理,本院认为,2017年2月11日陈某东方与马海谋签署的《债权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确认函中的约定,涉及的贷款剩余本金为220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顺序为先付利息后还本金。
被告马某海已支付的126,200元将用于冲抵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利息96,000元,其余30,200元将用于冲抵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600,000元(该部分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的3%计算)。2017年4月2日后的利息将按月利息的2%计算。原告东主张的多余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笔160万元贷款的利息从2017年2月12日起按1.5%的月利率计算关于律师费的索赔,由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原告陈某东方也提交了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收费标准未超出相关规定,因此原告陈某东方的索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被告马谋海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某东方偿还贷款本息220万元(其中利息60万元,自2017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贷款之日止,利息160万元,自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马牟海应向原告陈某东方支付律师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