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发票开具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时加盖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小微纳税人已经整理出几个关于发票专用章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学习!

1。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要求是什么?我应该去哪里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票专用章

为椭圆形,长轴40毫米,短轴30毫米,边宽1毫米,红色。

专用发票戳,中央公布纳税人识别号;外国出版物的纳税人名称从左至右排列。如果名字中有太多的单词,可以使用标准化的缩写。下一期包含“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个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个发票专用章正下方打印序列号,如“(1)、(2)…”发票专用章

上的汉字采用简体字,模仿宋风格。“发票专用章”的字样高4.6毫米,宽3毫米。纳税人的姓名高4.2毫米,宽度根据姓名中的字数决定。纳税人识别号为Arial,数字高3.7毫米,字符宽1.3毫米

项目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只要是公安机关登记的印章刻制点,均可刻制。

2。申请发票时,应保留发票专用章的印章,以备日后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按照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加盖的发票专用章,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业务范围和规模,确定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发票领购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留存收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章备查。

3。哪些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式一份,内容相同,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 自2006年8月1日起,所有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销售款(不含旧机动车销售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不得加盖抵扣联和退税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项目专用章

4。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5〕84号)的规定: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和收款方需要纸质发票,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则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不需要额外的发票专用章。

项目专用章

5。企业取得的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未加盖清晰印章,另一张新加盖印章。脸上的两个发票专用章可以正常使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一次性真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清晰,一次打印一份,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由于发票专用章无法加盖清楚,经反复加盖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6。我需要在专用发票的记账协会上加盖发票印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年第156号)第十一条,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具专用发票:(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晰,不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因此,专用发票记账协会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发票将根据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开具,但将使用原公司的发票戳,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第22条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35条第(1)款规定,如应开具发票但未开具,或未按规定时限、顺序和栏目一次性开具全部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式一份,内容相同,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4条第1款规定,收款人在收款时应如实填写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贵公司名称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发票专用章,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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