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解雇只是一个词的区别,但它们背后的含义与离开公司的程序大不相同。前者是自愿离职,而后者实际上被公司解雇,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公司在决定解雇员工以逃避公司责任后,用辞职报告来混淆两者。那么,公司解雇员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案例简介]
王某于1996年加入一家汽车厂,从事脱机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时,劳动定额不仅可以使绝大多数员工轻松完成,而且还可以通过加班获得大量的超额生产奖励。用人单位掌握了员工相互竞争的心理,不断提高劳动定额。十多年后,包括王在内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感到无法完成企业规定的标准定额。2010年初,王某向公司申请事假一年,公司同意。但双方同意,在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由王某承担。事假于2011年到期后,单位通知王某上班。但是,对于王某提出的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该单位表示没有讨论的余地。他要么继续做线下工作者,要么辞职走人。对于辞职后的待遇,该单位表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并支付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经济补偿。2011年3月,王正式提交辞职报告。一周后,该公司为王申请了失业保险,并支付了相当于一个月最低工资的950元经济补偿金。王某对此非常不满,经与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上,王某详细陈述了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的过程,认为公司逃避经济赔偿是欺诈行为。本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由王某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950元的生活津贴是对辞职员工的人文关怀。据了解,该单位有100多人与王某相似。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王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行为具有欺诈性,但该单位同意王某在休假期间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王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单位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证明王某并非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决定是否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同意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先通过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将承担得不到经济补偿的风险。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个别雇主在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时,利用各种理由和借口让工人提交辞职报告,制造工人自愿辞职的假象,从而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不仅如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也会被要求提交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会说我们保持了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我们没有选择。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将不支持工人的经济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