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标保证金已提前支付但未在截止日期前支付,投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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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出了相关规定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如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出具的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支付了投标保证金,仍然被判拒绝投标。最近,一家机构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介绍了她遇到的情况。

据她介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相同,有些供应商通过电汇支付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供应商通过电汇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虽然已收到存款,但在银行登录端口找不到。银行的后台处理需要时间,然后投标的截止日期就到了。在资格审查阶段,供应商被视为无效,因为找不到投标保证金。然而,后来发现供应商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这种情况怎么样?

据上述机构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几次了。对此,嘉兴殷鉴工程咨询与评估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经理易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日报》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投标保证金。否则只会导致无效投标。如果存款因银行原因而延期,一般会询问银行原因。如果银行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投标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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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投标截止时间,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剩余时间仍然相对充足。建议供应商充分考虑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并尽早提交,以避免因延迟显示保证金而导致检查失败。”易蓉建议道

针对上述问题,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采访时表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以在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是基于转出时间还是接收时间。如果明确以转出时间为准,且投标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在银行找到,供应商可携带自己的证明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明确以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准,并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没有在银行找到投标保证金,则该投标只能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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