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贷款期间购买了300万英镑的意外保险费后,突然死亡而拒绝赔偿,这合理吗?

就目前的生物技术而言,人类不可能永生,所以每个人都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死亡也取决于环境。一般来说,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

许多人会说,我认识的、住在我家的XX没有生病就去世了。事实上,没有疾病的结局本身是由身体新陈代谢和生理功能的终止引起的因此,没有疾病的死亡最终是一种疾病死亡,但它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疾病。

的意外死亡率远低于疾病的意外死亡率,除非在战争期间,因为意外死亡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外来、无意、非疾病和突发!许多人对“意外”的理解有意或无意停留在“突然”上,叫做意外。因此,许多争议是由于意外死亡或疾病死亡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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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全部经过

2年5月017日,李某通过其控制的一家公司向宝鸡市一家银行借款300万元。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在贷款的同时购买了借款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同意(1)如果李某因事故死亡,银行将获得保险福利;(2)意外伤害是指由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事故保险费是7200元。

2年7月和017年,李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急性心力衰竭。

2年7月21日017,李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2年9月29日017,保险公司发布《关于不支付保险金索赔的决定》

2年5月9日018,死者李某的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01.5174万元。由于

拒绝赔偿,李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质证,一审法院认定:

1年,李某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在贷款期间,只规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但未指定第二受益人但主贷款人XX公司已经正常还款,因此李的家庭符合第二受益人的条件。

2年,李某的家人认为保险申请表上的签名是借款人公司员工宋某的签名。保险公司未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任何解释,即合同条款9.5“是指由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也未对投保人做出任何解释。李某的突然死亡是公众所理解的一种“意外情况”。对他自己和他的家人来说,这是意想不到的、不可预测的和意想不到的。同时,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意外伤害”的概念、构成及免责事由的义务因此,李某一家对“事故”的理解与《保险法》第30条一致,该条规定“对由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适用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因此,对本案“意外伤害”的理解应适用于对投保人李清波有利的解释。“

3年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单规定的10种免责事由,与李某的死亡不符合10种之一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向李某的家庭支付了3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保险公司遂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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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二审法院有两个争议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申请表“申报”栏中有“李XX”签名,签名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诉讼双方均承认签名实际上是李清波所在单位的员工宋某所写。宋某的证词也解释了他的身份和签名。被保险人随后支付了72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开具了发票。因此,宋某的签名“李某某”应得到李某某本人的认可,而购买保险是李清波的真实意思,即本案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保险公司提交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在“声明”栏的签名确认已经表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的义务,证据属于书证;证人宋某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本案中,关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书证比证人证言更有效,因此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3,根据死者李某的病历记载:“一小时前,患者躺在床上伸懒腰后突然感到上腹剧痛。疼痛位于剑突下,伴有胸闷、气短、大量出汗、烦躁不安,休息后症状持续不减。当送往另一家医院时,主要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脂肪肝中度”李某的死因是:“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诊断是:“1。主动脉夹层动脉瘤,2。高血压三级”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条款第9.5条是指由外部的、突发的、无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因此,李的死属于一种疾病的死亡。

2年3月8日,第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年9月9日,019年,李某一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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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上,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关键在于李的签名是否有效。根据法律,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如果签名是代表保险公司或银行的雇员签署的,那么这两者就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要证明签名有效就困难得多。宋某是李某的员工,直接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授权和被授权行为。因此,识别有效性相对简单。

2。一旦李某签字确认有效,保险合同及条款即生效。一审的依据是签名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决定败诉。第二次试验是有效的,所以保险公司赢了

3年,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代理签名是否有效有明确规定。我们不是简单地“思考”来判断,而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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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为什么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更便宜?原因是事故风险概率低,只保护事故风险,所以保险费便宜。

最有争议的突发疾病不属于意外死亡,而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突发疾病不能仅仅因为“突发”和“急性”这两个词就被视为意外“一千英里的堤坝摧毁一个蚁巢”。对突发疾病的理解是:长期的高压工作、长期的异常生活状态和长期的不良行为积累到了“突发疾病”的临界点这些长期行为是由它们自己的因素造成的。

而能赔偿“突发疾病和死亡”的保险称为“人寿保险”,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死亡都可以赔偿一些保险公司还将对“猝死”或“因病猝死”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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