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送照片”指控警察侵犯名誉权而被通缉的男性猥亵女孩?法院裁定

公共网络海报新闻济南8月29日讯(记者实习生刘晨)济南一男子庄光天化日之下在校园内猥亵一名少女被抓获。警方公开了他的个人信息,并在全市通缉他。庄认为,他被处罚后,警方仍然没有删除案件信息,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日前,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庄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22日19: 00左右,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堤口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天桥公安分局)接到景某(女,17岁)报案,称她当天下午在所辖学校参加培训班时,在校园内被一名男子猥亵。

堤口路派出所从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中发现,当景从校园地下通道经过时,一名年轻男子突然从他身后拥抱并亲吻了景。该名男子被荆暴力反抗后逃离现场。

为了尽快抓获非法人员,10月23日,天桥警方通过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了微通缉令,配备了该男子未经处理的全身照片信息和视频,迅速引起各大新闻媒体和热心群众的关注。大众?这则海报新闻曾被拍摄为“一名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在山东的一所校园里猥亵一名年轻女孩,与他的亲戚一起四处摸索,并被监视!”一米六五的色狼,你在城里被通缉了!(视频)(https://sd.dzwww.com/sdnews/201810/t20181024_17982625.htm)

两天后,根据“泉城”举报的线索,天桥公安局将被通缉的非法人庄锁在家中逮捕。随后,天桥警方对庄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并在新媒体平台上报道案件进展。

猥亵少女

被处罚且未删除案件信息后,该男子要求赔偿10万元。

庄受到处罚,发现天桥警方仍未删除其发布在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个人信息,认为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庄认为他没有重复行政处罚,天桥区公安局没有法律理由继续公布他的个人信息,他的个人权利应不受歧视地得到保护。行政处罚执行后,双方不存在行政关系。天桥区公安局继续公布其个人信息也不是基于行政关系,因此该行为侵犯了其个人权利。

因此,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桥区公安局删除其在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不平等主体不予受理

天桥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作为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在本案中,庄与公安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也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以(2019)鲁0105号民事裁定书第3515号作出判决,不受理对庄的起诉。

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

199济南中院审判中,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是公安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没有否认天桥区公安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他要求删除信息并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2019年7月18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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