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更名后,缺少了“承包”一词。有什么神秘的?

最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及其农业用途的性质,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并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和风险防范...条例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法规名称少于“合同”一词。它披露了什么信息?内容有什么变化?

请参照以下《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请示》联合制定前瞻性新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明确转让范围

明确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租赁、分包、股份或其他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分别命名为: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了“三权分立”的理念。专门章节分别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明确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交换和转让(租赁、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

本修订版界定了流通范围,重点是土地经营权的流通,包括租赁和股份。条例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变更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发布单独的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形式: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转让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

”在此草案中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具体包括:

增加资格审查条款已经明确,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经营的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增加项目审计条款肯定列表明确界定了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应满足的条件,如管理项目明确、土地使用合法、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对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等。否定列表已经明确,如不在已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挖塘种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在农田上。

增加风险防范条款规定土地经营权转让的面积上限由于地区差异较大,修订后的草案没有对是否建立风险保障体系做出统一规定。但强调要建立全村土地经营权转让、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转让等高风险项目的风险保障体系。

增加了对审查和审计机构的规定显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和农村、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和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和农业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

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当管理费的条件已经明确,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使用集体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规定管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协商确定。行政费用的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定程序集体决定,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土地经营权入股在“三权分离”的背景下,农民只能在一定时期内入股土地经营权理论上,

表示,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农民也只有在一定时期内失去经营权的风险。因此,从法理上讲,不再需要要求将承包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这与破产法也有冲突。为了防止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在实践中发展了优先股、先租后股、回购等方法。考虑到优先股在公司法中已经有了成熟的理论探讨,建议将其作为一项防止土地流失风险的倡导性条款。

法律顾问单位:广西法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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