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未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作为增加土地税的间接开发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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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清算条件

成员:

我公司是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已经完成,我公司将支付未售出部分的物业服务费。请问我们公司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作为间接开发费扣除?

大成战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了计算增值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二)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三)新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款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建设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用、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7月12366回答“未售出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能否作为间接开发成本从土地增值税中扣除?”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实际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前期建设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基础设施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和间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用、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物业管理费不是公司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产生的间接开发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间接开发成本收取。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但不可能判断。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的支出,土地增值税不能根据清算时的开发成本作为间接开发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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