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最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已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完善经办制度和监管,进一步明确已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

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01相关法律文件以后不再重新发布。

号补充通知指出,被保险人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前3年(含3年)以上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移地(以下简称转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移地(以下简称转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根据部第5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移交地点向移交地点提供相关法律文件相关法律文件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前不以事后补办的方式出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根据各自职责检查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并检查被保险人的支付和转移信息

02重复回执协商后,保留

补充通知。很明显,如果被保险人多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认保留其中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重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返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清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从继续按一定比例逐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扣除,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返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年第66号) 其中在实施前已多次领取待遇的,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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