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启动G352x-x公路一期建设项目,原告作出“同意收回原告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之后,被告拆除了附属大门和土地使用权上的一些房屋,进入现场进行电力铁塔的建设。2019年11月11日,法院审理并认可了行政诉讼、拆迁、电力大厦、土地使用权人、法定权利
行政诉讼:法定义务必须是
1。导言
拆除房屋和修建电力铁塔,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资料来源为“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X县人民政府资源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土地)第一审行政判决(2019)x31行78号”
2。基本情况
(1)2004年12月30日,原告X公司取得X县X镇国有土地使用权33626.67平方米原告从事畜牧业,修建围栏、大门、办公及生活用房、加工车间、猪圈等建筑,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自2017年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并处理后,作为一个养殖场,该地区已经停止运营。
(2) X县启动G352x-X公路一期建设项目由于一段土地需要占用原告部分土地,被告于2019年5月5日以x政函(2019)40号文批准收回原告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77.6平方米。2019年5月6日,x县自然资源局发布x自然资源征收[〔2019〕1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3)原、被告多次未能就收回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达成协议。2019年6月7日,被告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局、公安局、第三方总部等相关部门拆除了原告收回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附门及部分房屋。土地腾空后,被告被移交给第三人德能公司,进入工地建造电力基础塔。
3。判决结果
经调查,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电力铁塔,未与原告达成协议,未征得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在x公司x国用(2004)第0081号证书范围内的合法权益,该证书不属于x公司x国用(2004)第0081号证书的一部分。其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的行为是非法的。2019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x县人民政府在x郭勇(2004)第0081号《x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土地证书》上设立电力铁塔为非法行为
4。
(1)原告索赔讨论:2019年6月7日,一群人突然来到,没有透露身份,出示证件和手续,强行拆除了原告农场的大门。后来,挖掘机进入现场拆除一些建筑,挖洞建造电力塔。从现场施工人员那里了解到,他们都是被告派来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是非法的。请求确认被告强占x县x村x农场原告土地建造电力铁塔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复:2017年8月16日,G352x-X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已获X省人民政府批准2019年5月6日,X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必要程序,决定收回X省X畜牧有限公司567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年5月8日,原告收到古自然资源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该行政行为的规定,56,7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权利从交付给原告之日起被收回。110千伏拆除线路工程中的电力塔没有占用原告的土地。
(3)第三人答复称,拆除被申请人闲置猪圈和简易门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合法。被调查者被检查是否有违反环境的行为,操作被中断,留下猪圈闲置。X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确定的国有土地复垦包括被申请人闲置的猪圈。因此,在收回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一步拆除被申请人未使用的猪圈和简易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合法的,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推进我国重大交通、市政和民生工程。
(4)法院认为,被告县政府仅批准在征地红线图内修建两座电力塔,原告口头主张被告在审判中在征地红线外修建了五座电力塔。在法院主持了三方的现场调查后,三方同意被告没有在填海土地上架设电力塔,x公司第0081 (2004)号证书中有两个电力塔和五个电线杆据此,应确定被告在收回的土地之外并在x公司第0081 (2004)号证书中建造了电力基础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