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采购方委托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方要求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2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3月21日,评标如期举行。3月23日,采购代理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是该项目的中标人。在
的投标公告公布后,也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的供应商h公司对采购机构提出了质疑。h公司在书面查询中表示,S公司投入的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余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它如何成为一个成功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给h公司一份书面答复,表示将依法处理此事,但没有对s公司的询问内容做出积极回应。S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决定投诉。然而,S公司尚未向财务部提交投诉,并收到了采购机构的另一份回复。在第二个答复中,采购机构说该项目将被拒绝,但没有具体说明拒绝的原因。第二天,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废标通知,表示在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原中标结果无效,将在日后再次组织投标。
3年28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诉H公司的投诉有两个方面。首先,原中标候选人S公司中标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说明评标过程或评标结果存在问题。第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询问给予明确答复,也没有对询问给予肯定答复。在第二次答复中,没有说明取消投标的原因,要求当地财政部门确定该项目应重新组织投标,并重新设立评标委员会。
地方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引用S公司的技术参数,在组织投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和缺陷。命令采购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投标。
导致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组原评标员进行评审?
2。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做好回答问题的工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
件政府采购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意见,对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审进行了严格限制。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复审。在这种情况下,从采购代理机构对S公司的第二次查询答复中得知,采购代理机构重组了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或重新审查。如果项目本身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审查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就是非法的。政府采购有合法的采购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运作。任何超出程序的情况都是非法的。一旦违规行为发生,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如通知、暂停业务甚至取消代理资格。
政府采购供应商查询回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流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回答查询的行为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给予供应商的两个主要救济渠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可以向负责回答供应商提问的买方或采购机构提出询问。如果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超出了委托范围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有责任配合答复。
一般情况下,采购代理只需要回复供应商的查询,不需要在处理查询时扩展其他情况的描述。在业内许多人的眼里,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查询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幸运的是,为了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对质疑的回应和投诉的处理,财政部修订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形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草案明确指出,对质询的答复应包括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旦正式草案定稿并获得通过,当采购机构接受答复时,它将有效地解决这种情况下的“不相关的答复”问题。另外,值得提醒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不能涉及商业秘密
2不超过3个工作日
3是书面答复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51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交易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被质疑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采购人委托的授权范围内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复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通过测试样品或检查供应商来改变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如果供应商提出的询价或质疑超出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答供应商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21条
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交易进行评审,应重新进行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除资格审查和认定错误、评分汇总和计算错误、评分标准范围以外的分项得分、客观得分不一致、谈判小组一致认定的过高和过低得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咨询小组未按照咨询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时,应重新启动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通过测试样品或检查供应商来改变评估结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相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重大评审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书。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监督评审工作,但不得超过2人如果买方需要在审查前介绍项目的背景和技术要求,应提前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带有歧视性或倾向性,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与其他文件一起作为采购项目文件归档。审查委员会应选举组长,但买方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自愿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评估工作开始前,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应移交给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移交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参与评估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相关人员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评审工作,不得表达或暗示其倾向性和指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自愿接受供应商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咨询采购方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数据。评估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估委员会不得修改评估结果或要求重新评估,但资格审查错误、分数汇总计算错误、分项分数超出评估标准范围、客观分数不一致、评估委员会一致认定分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除外。如有上述例外情况,评审委员会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录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评审现场的管理,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各方在评审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