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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指员工经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批准后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但如果时间限制超过了员工相应的医疗期限,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间: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和休息,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期限区别:注意!医疗期限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期限。
如果员工从2019年4月10日开始请病假,且医疗期为3个月,则员工可以从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享受3个月的病假。从2019年10月11日起,员工可以享受另外3个月的医疗期。
23全国各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及特殊规定
1,劳动部文件: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令〔1995〕309号)59有关问题的意见,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基金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 p >
3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患有重病或绝症的患者,也应适当增加医疗补贴
2。北京文件:(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限都要支付)《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注意,北京的政策是在病假期间支付工资,无论是在医疗期间还是在医疗期之后。))
3,山东文件:1,山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劳动部通知》(鲁劳发1995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医疗中止180天以下的,病假工资按70%支付;累计超过180天的,我工资的60%发给疾病救济费
2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广东省文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病假和工伤假。
5。深圳市文件:《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最低工资的80%支付职工病假工资和工伤假工资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浙江省劳动保险[〔1995〕231号)2、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和支付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发给病假工资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十年者,工资的50%(不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下同);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其工资的60%;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工资的70%;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支付工资的80%。
员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疾病救助基金应当根据连续工龄进行变更。标准是: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工资的40%;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其工资的50%;连续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其工资的60%;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支付工资的70%。
7,天津文件:《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陕西文件:《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9,安徽文件:《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和事假工资病假和事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广西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1,河北文件:《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基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辽宁文件:《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3,吉林文件:《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基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4,内蒙古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规定的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5,江苏文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6,湖南省文件:《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伤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7,江西文件:《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假、事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后的80%。
18,上海文件:(不论是否超过医疗期均支付)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年11月01日]一、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标准:
员工6个月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2、连续服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3、连续服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4、连续服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5、连续服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算
疾病救助基金标准:
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职工,由企业疾病救助基金支付
1,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工资的40%支付。2、连续服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3、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
2、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期限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胡夫发[〔2015〕40号)
2、医疗待遇期限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每工作满一年,医疗周期将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应延长医疗期限延长的医疗期间应由雇主和雇员具体商定,但延长的医疗期间和前条规定的医疗期间的总和不得少于24个月。
19,重庆文件(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均可支付)《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0年7月1日)
第四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停止工作不满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支付: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
(1)支付(二)连续服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三)连续服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四)连续服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计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向下浮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等级标准的5%。特殊情况超过5%的,应当报所在区(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在医疗期间患病停止工作超过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法计算支付:
(1)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工资的60%支付;(二)连续服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计算;(三)连续服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20,广州文件:《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付梓[[1998]5号]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
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少于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市级(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度市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支付45%。至少5年,但不到10年,将支付50%。至少10年不满20年的,按55%计算;至少20个及以上的,按60%发给各级政府授予劳动者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给予65%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退职工人,按70%发给第二,对于在12个月内累计病假6个月或以上的工人,本年度的疾病救济基金以上述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果上述年度的市政工人的月平均工资超过,则以上述年度的市政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果连续服务时间少于10年,应支付40%。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45%计算;至少20年以上,50%将发行。各级政府授予劳动者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给予55%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退职工人,按60%发给从明年开始,单位将适当调整长期病假待遇,调整幅度不低于员工工资增长的70%。三、各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增加5%-10%的比例进行虚假处理四、按上述标准病假待遇,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放弃;如果它超过了我今年正常工作的月(日)平均工资,它将按我今年正常工作工资的80%支付。
21,贵阳文件:《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没有一致意见,则按照员工本人的工资支付。
22,南京文件:(无论医疗期间是否超过医疗期间都要支付)《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职工因病停止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
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3,青岛市文件:(不论是否超过医疗期都要支付)《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第二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1)医疗期合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支付本人工资的60%用于疾病救助;(三)超过医疗救治期限,用人单位未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缴纳疾病救助基金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4,珠海市文件:《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超过医疗期限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8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