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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工资的纠纷占很大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加班加点工资的,应当承担加班加点存在的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工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困难,也是雇主刁难工人的主要手段。
张宁在与公司发生冲突后,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多项费用。公司依靠考勤数据,随意更改考勤内容。尽管有证据证明张宁周末加班,但该公司仍以已经休息为由予以否认,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仲裁法院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有加班证据,但拒绝提及供货,以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考勤单上记录的内容与工资表上记录的事实不符,张宁的索赔应予受理,公司责令其支付加班费、遣散费等5872元。
合同规定每月休息
天以完成任务并发放奖金
。31岁的张宁(音译)从职业学院毕业后,曾在多家汽车分销企业工作。经过努力,他于2016年获得高级技师证书。2017年2月25日,他申请了北京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的工作,专业是汽车机械高级技工。
加入公司两个多月后,即2017年5月16日,公司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张宁)在甲方(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将于2017年5月16日生效,并于2019年5月15日终止。
此外,本合同还规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车辆维修。根据甲方岗位(工种)的操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场所为维修车间;
在工作待遇方面,合同规定乙方的工作应达到每月最低维修产值4.5万元,超出部分按企业效益奖励方案执行。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实行轮换制,每月不少于4天;甲方每月25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基本工资为1900元/月,包括技术岗位工资、全面服务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工资。在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张宁发现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他的月收入只有3500元左右。他认为这种收入与自己的劳动成果不成比例,因此于2017年10月30日从公司辞职。
在
拒绝提供加班证明后,张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1264元,工作期间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公司拒绝了,他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
仲裁委员会对张宁的全部仲裁请求均作出了有利的裁决。该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
199庭审中,双方同意张宁的月薪为1900元。然而,张宁声称他的工资是1900元加佣金,平均月薪是3500元,公司不同意。张宁称自己每周工作6天,公司没有安排补假,也没有支付加班费。他在两天的周末总共加班24天。该公司对此也表示反对,称张宁每周工作五天,如果周六和周日加班,公司将给予休息,如果不能加班,公司将支付加班费,但张宁没有加班。
关于法官的问题,该公司表示,它没有申请全面的工作时间制度和不定期工作时间制度。当法官要求公司提供解雇的证据时,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公司要求张宁自行提供加班证据。
张宁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公司不反对其真实性,也承认其证明目的。公司应提交一份考勤单、一份工资单登记表和一份工资单。张宁承认工资登记表的真实性和签名的真实性,但表示公司仍有记录奖金状况的奖金登记表。虽然它承认工资等级的真实性,但它说这只是基本工资的一部分。
在最后一次庭审中,张宁改变了立场,表示不认可公司提交的工资单的真实性,因为工资单上记录的内容与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一致,工资单上也没有奖金。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张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口头提出辞职。该公司表示,出于个人原因,它口头辞职。然而,双方都没有为各自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此外,张宁表示,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是公司的点名记录,不是打卡记录。每月出勤记录是他自己签署的,他必须在值班表上签字,工作到晚上7点。公司说没有打卡,但是有一个专门的考勤员来记录出勤情况。每个月都有考勤单,但不需要签名。该公司没有关税单。
不同记录的工资和出勤情况
法院责令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法院驳回了张宁要求分两次支付月工资和增加工资的主张,理由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公司也没有批准。本案中,张宁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尽管公司不同意,但它没有向法院提供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的证据。此外,客观上,公司没有为张宁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应依法向张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司法解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记录,但记录内容与法庭陈述内容有瑕疵,与工资单上记录的张宁的出勤事实相矛盾,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应为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接受了张宁的加班索赔。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公司应向张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周末加班工资3972元。这两项合计5872元。在
法院作出裁决后,该公司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他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应当对其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张宁没有提交加班证据。公司提交了一份考勤单来证明张宁没有加班。然而,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方面犯了错误,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但考勤记录的内容与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上显示的考勤不一致,考勤单未经张宁签字确认,张宁不认可考勤单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公司和张宁都承认公司确实有员工出勤记录。因此,一审法院没有结合这些条件确认该公司出席表格的有效性,因此认为该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不合适。
鉴于公司承认张宁确实有周末工作,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安排张宁请假,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赵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