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摘要
2年12月16日,被告某工业公司聘请原告李某从事缝纫工作,月收入2300元
2年1月2日,被告甲实业公司(甲方)与原告李某(乙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同意乙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甲方从事缝纫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40小时;工资以基本工资加考勤和加班工资为基础,每月30日前支付。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的部分出资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九.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如非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乙方非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约定的其他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2年10月18日17时43分左右,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015年1月16日,原告遭受的伤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年10月27日015,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填写了被告提供的经营者辞职报告及辞职申请表,内容如下:员工编号:4199,姓名:李某,入职日期:2009年12月11日,职务:停车位,原因:身体不适被告单位的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签字,并在上级的批示上批注“准确无误并签字”
2年10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原告遭受的工伤构成九级伤残。2017年10月28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驳回通知书。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请求:1 .判决确认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单方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2.被告被判处向原告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万元,停工期间工资5.52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07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2.25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4.5万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法院判决观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6日,原告加入被告一家工业公司,担任缝纫操作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应确认原被告已于2009年1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
鉴于2015年10月27日原告前往被告A实业公司洽谈,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辞职报告》和《经营者辞职申请表》上签署了相关内容。被告A实业公司相关部门经上级审批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本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至2015年10月27日在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满5年后,11月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3800元(2300元/月,6个月)原告
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4年10月18日下班途中住院。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到被告的公司工作,被告也没有按要求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未确认原告受伤严重或停工时间延长需要治疗的结论。在诉讼中,被告同意在原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2300元/月的基础上,支付原告12个月的工资27600元(12个月期间为2300元/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法院批准的。原告的主张,即被告应被要求支付24个月暂停期工资的超额部分,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没有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在本案中,原告的工作相关残疾被认定为9级。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
3。律师意见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李丁国家律师队律师张成良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和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其原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经残疾评定后,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7级残疾为13个月工资,8级残疾为11个月工资,9级残疾为9个月工资,10级残疾为7个月工资;(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的基准标准为:5级20万元,6级16万元,7级12万元,8级8万元,9级5万元,10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5级9.5万元,6级8.5万元,7级4.5万元,8级3.5万元,9级2.5万元,10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在不超过20%波动的基准标准基础上,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职工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除上述标准的40%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
一案中,原告李某与用人单位一家工业公司在发生工伤后私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一年、一个月或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时,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20%),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原告李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传播生活法律知识,这里是法律的视角,我们下次再见!